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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与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汝民初字第1668号

原告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武龙宇,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郑超,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某卿

代理审判员王某磊

人民陪审员陈党辉

二OO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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