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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刑初字第123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吸毒与2007年1月2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二年,2008年10月9日期满解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09年4月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09年5月18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9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廷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因给平舆县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老板宋XX干半年活不给一分钱心生气愤,于2009年3月18日凌晨零时许,酒后窜到平舆县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电业新村售楼部),用工地上的钢筋将售楼部的门玻璃、窗玻璃及不锈钢防护网钢管等物品砸坏,经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损失价值为人民币3110元。因宋XX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后经驻马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重新评估鉴定损失价值为人民币5854.82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辩解;北海宋XX的陈述;证人耿XX、孟XX、郭XX、田XX等人的证言;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证鉴(2009)第X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驻马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驻市价鉴(2009)第X号关于被损坏的门玻璃、窗玻璃、不锈钢防护网等物品的价格重新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14张;书证重新鉴定申请书、平舆县公安局及平舆县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情况说明》、河南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所《证明》、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第二次评估的价值过高。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的行为达不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2、如果合议庭采纳第二个鉴定结论,则应充分考虑被害人欠被告人工钱过错在先。且被告人归案后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等从轻情节。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8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窜到平舆县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电业新村售楼部,用工地上的钢筋棍将该售楼部的门玻璃、窗玻璃及不锈钢管等物品砸坏。被砸物品先后经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驻马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分别为3110元、5854.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009年3月份一天夜里(具体那一天记不清了),其喊郭XX:“走,咱把宋XX的售楼部砸了”,后其和郭XX一起走到宋XX在电业局的售楼部,其顺手从工地上拾起钢筋棍就砸,把那玻璃墙砸烂后就和郭XX一块跑回其住处,后郭XX走了。案发时,郭XX砸没砸其没在意。

2、被害人宋XX陈述,事发后每多长时间,其公司经理孟XX告诉其说售楼部被人给砸了,其就和孟XX一块到售楼部看个究竟,当天夜里售楼部值班人员耿XX对其称说当时有好多人砸售楼部,他因为害怕,没敢出去阻拦,后那帮人跑时,他出来追,看到一个人像以前在此打过工的李某。其被砸的售楼部的有些物品需要评估,售楼部被砸后,其因工作需要,需要重新装修,得将镶玻璃的铝塑板、细木条及地面上的地板砖等物品拆掉,这些物品都是一次性的,拆了不可再利用。其售楼部的空调钢管也被砸碎的玻璃墙砸两节,约两米多。我重新装修了,损失了近两万元。

3、证人耿XX证明,2009年3月18日零时许,其在平舆县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睡觉,突然听到一阵玻璃被砸的声音,当时响声很,其怕人多,没敢出去。通过门缝,看见三个人手里拿着钢筋棍正在砸办公室的玻璃墙。还有个人说让快点砸。砸了一两分钟,他们就跑了。其开门出去追,看见一个人瘦瘦的、个不高,像是以前在工地上干活的李某。其就打电话给经理孟XX和老板宋XX说售楼部被砸了。后又打了报警电话。被砸的物品有玻璃墙、玻璃门、防盗窗等。玻璃是12厘米厚的。不知道人家为啥砸售楼部。

4、证人孟XX证明,2009年3月18日夜里零点三十分,其接到公司耿XX的电话说公司售楼部办公室被人砸了,其到办公室后发现三个玻璃墙和一个玻璃门都被砸了,地上有好多碎玻璃。玻璃都是从郑州买的,12厘米厚,总价值x元左右,是2009年1月15日才开始使用的。

5、证人郭XX证明,2009年3月份一天夜晚,其和田XX、李某等人在二中南门一休闲酒吧喝过酒后已是夜里11点多了,其开车将田XX和李某送到电业局路口附近,他二人下了车,其就开车回家睡觉了。大约过了两天后,其才停工地上的人说,电业新村售楼部的玻璃墙和玻璃门被人砸了。

6、证人田XX证明,宋XX售楼部被砸的前一天晚上,其和李某、郭XX一块吃晚饭期间,其讲到宋XX停其工地且不结账的事,郭XX提出打宋XX一顿,李某也提出:“要不打他(宋XX)一顿,把他的店砸了”,李某还说宋XX不讲义气。夜里11点左右,郭XX开着车送其和李某到李某住处时,郭XX和李某下车了,其开车回家休息了。大概夜里12点多钟,李某给其打电话说他把宋XX的售楼部门店砸了。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了平舆县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电业新村售楼部被砸的具体情况。

8、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证鉴(2009)第X号《关于对玻璃、不锈钢管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和驻马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驻市价鉴[2009]第X号《关于被损坏的门玻璃、窗玻璃、不锈钢防护网等物品的价格重新鉴定结论书》证明电业新村售楼部被砸物品价值的鉴定情况。

9、《重新鉴定申请书》证明被害人宋XX不服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证鉴(2009)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要求重新鉴定的事实。

10、平舆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河南平舆县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情况说明》证明平舆县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电业新村售楼部被砸物品重新安装时,须将其外围装饰材料拆除,拆除后其外围材料不能再利用的事实,建议对被毁物品重新鉴定。

11、河南省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所《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曾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两年,2008年10月9日期满解教的事实。

1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某因本案被抓获的情况。

13、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系刑事责任能力人。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且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第二个评估结论过高的意见及其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辩护人过错的辩护意见因只有被告人李某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结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7日起至2009年4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松

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麻小启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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