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28岁。

委托代理人白卡卡,河南大鑫(略)事务所(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赵某,男,30岁。

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够,性格存在较大差异,造成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双方也没有共同财产,双方的婚前财产均不在对方处。应原告申请,本院到洛阳市公安局关林派出所进行调查。查实2010年2月15日19时,被告将原告的父亲张旺周头部打伤后潜逃。现原告认为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够,性格存在较大差异,造成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标准,原、被告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是造成婚后感情不和的主要原因。因为婚前双方认识时间段,婚后双方常发生矛盾,2010年2月15日19时,被告将原告的父亲头部打伤后潜逃,造成双方的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没有子女,也没有财产争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己放弃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后,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张某和被告赵某的婚姻关系。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瑜

代审判员:王群益

代审判员:毛继光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书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