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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杜某某、荥阳市崔庙镇界沟石料总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荥广民初字第110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杜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荥阳市X镇界沟石料总厂。

负责人:张某某

本院于200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杜某某、荥阳市X镇界沟石料总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永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二被告拖欠原告借款5500元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借款5500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10日,被告杜某某借原告王某某现金5500元,给原告王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并加盖了荥阳市X镇界沟石料总厂的印章。2007年2月23日,原告王某某拉被告荥阳市X镇界沟石料总厂石子两车,计货款680元。2009年6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500元。

另查明,荥阳市X镇界沟石料总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某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杜某某、张某某于2010年7月28日前偿还原告王某某欠款4820元,如逾期,则按5820元执行。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永杰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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