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洛阳亿农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诉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某甲、吴某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洛阳亿农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琨鹏,河南广文(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晓飞,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某甲,男,37岁。

被告吴某乙,男,42岁。

原告洛阳亿农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某甲、吴某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吴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第二、第三被告以第一被告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义从事货物运输(车号为豫x,车主为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并于2005年开始被原告指定为承运客户,负责为原告运送拖拉机至指定客商。2006年8月6日,被告为原告运送拖拉机16台到客商正阳县东升农机大世界,被告吴某甲(吴某)于2006年8月6日下午从原告处提拖拉机16台。但被告提货后并没有将货物送到约定地点,且被告也不能说出该批货交付的具体接收人。约定的收货人正阳县东升农机大世界业主也否认了收到该16台拖拉机。根据《合同法》第311条规定,三被告应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虽经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无奈,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元,并承担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失。

被告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出诉讼时效,应予以驳回;2、原告的诉讼请求x元,不符合事实,实际是不超过2万元;3、我们不是运输合同的相对人,和原告无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责任;4、本案诉讼涉及的16台拖拉机,原被告之间并未产生运输行为,原告并未就该16台拖拉机与被告签订合同。

被告吴某甲辩称,已经给原告拉多次拖拉机,回来也不拿手续。车我给他们送到了,当时货送到后还给原告带回旧三保件,当时另外一个案件在老城区法院时,我当时是证人,原告已经认可了带回的旧三保件。公安局也去调查过这事情,我们一直就是这交易习惯,在后来我们也按这个交易习惯给原告拉过货。

被告吴某乙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某甲所有的车辆豫x,挂靠到被告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吴某甲,被告吴某甲和被告吴某乙系合伙关系。被告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收规费,并每月向被告吴某甲收取服务费120元。2006年8月6日,被告吴某甲、吴某乙驾驶豫x号车辆在原告洛阳亿农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提货拖拉机16台装车拉走,被告吴某乙在原告出库单上收货单位(人)上签收,该16台拖拉机的收货单位为正阳县东升农机大世界。原告洛阳亿农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2006年元月14日和正阳县东升农机大世界签订一份供销协议,供销协议甲方为原告洛阳亿农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乙方为正阳县东升农机大世界,签字人为苏兰珍。2007年10月22日,原告洛阳亿农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正阳县东升农机大世界苏兰珍及潘某祖共同偿还货款x.30元。案件在审理中,苏兰珍、潘某祖否认收到16台拖拉机。2009年9月24日,原告洛阳亿农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就其中的16台拖拉机(价值x元)提出撤诉申请,原因是不能提供证据证实通过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吴某向苏兰珍、潘某祖交付16台拖拉机。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老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准许了原告洛阳亿农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部分撤诉的申请。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应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元,并承担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于被告吴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使本院调解无法进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另查,被告吴某甲所有的豫x号车辆多次为原告洛阳亿农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运输拖拉机,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2006年8月6日所运送的16台拖拉机价值x元。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甲所有的豫x号车辆多次为原告洛阳亿农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运输拖拉机,从原告处运送拖拉机到指定客商。2006年8月6日,被告吴某甲、吴某乙为原告运送16台拖拉机到正阳县东升农机大世界,双方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应按约定将16台拖拉机运送到正阳县东升农机大世界收货人处,在运输过程中应保证所运送的货物在运送途中的安全,并及时将货物运送到收货人。被告吴某甲、吴某乙没有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已经将16台拖拉机运送到指定收货人,应对原告16台拖拉机进行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豫x号车辆在被告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并以该单位名义进行运输活动,被告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甲、吴某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洛阳亿农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16台拖拉机款x元;

二、被告吴某甲、吴某乙以x元为本金,从2006年8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洛阳亿农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二条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2243元,保全费998元,共计3241元,由原告洛阳亿农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吴某甲、吴某乙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瑜

代审判员王群益

代审判员毛继光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王书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