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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余某甲因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永刑初字X号

公诉机关永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川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略)-3-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5年5月3日被永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永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傅某某、廖某某,永川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川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字(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冲,代理检察员张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甲及辩护人傅某某、廖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2日早上,被告人余某甲与死者黄某在木材厂家属院楼下电线杆处发生口角、抓扯,黄某此扬言要杀余某甲全家。当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余某甲在火车站附近的一家店里,以20元买了一把单刃匕首,放在家中电视机柜下的抽屉里。

当晚8时许,死者黄某邀约钟某某(监视居住)、陈勇、周某(均在逃)一起窜到被告人余某甲住处,破门而入将正在看电视的余某甲父子按在床上殴打,被告人余某甲取出抽屉中的匕首予以反击,将钟某某腿部和黄某颈部划伤,并向黄某猛刺数刀,黄某等人见状遂往外跑,被告人余某甲持刀尾追至30余某远的楼下平台处,将摔倒在地的黄某抓起甩靠在墙角,左手将其胸部按住,右手持匕首猛刺其胸部几刀,后被邻居石XX拖开,被告人余某甲随即叫石XX报警。黄某趁机从地上爬起往厂门口跑了20余某后倒在地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系外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据此认为,被告人余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余某甲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解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辩护人傅某某、廖某某提出了是死者黄某在出事的当天早上扬言要杀死被告人余某甲全家,晚上则邀约数人寻衅滋事,强行破门入室,殴打被告人余某甲及其儿子,被告人余某甲在自已及其儿子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持刀反击致被害人黄某死亡,纯属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2日早上,被告人余某甲与死者黄某在永川市木材厂家属院楼下,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抓扯,黄某此扬言要杀余某甲全家。当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余某甲在火车站附近的一店里,以20元的价格,买了一把单刃匕首,放在家中电视机柜下的抽屉里。当晚8时许,死者黄某邀约钟某某(监视居住)、陈勇、周某(均在逃)一起窜到被告人余某甲住处,破门而入,将正在看电视的余某甲按在床上进行殴打,被告人余某甲取出抽屉中的匕首准备反击时,被害人黄某等人便围住被告人余某甲抢夺匕首,在抢夺中,钟某某腿部和黄某的母亲张某某颈部被划伤。被告人余某甲抢回匕首后,猛刺黄某数刀,黄某等人往外跑,被告人余某甲持匕首尾追至楼下平台处,猛刺黄某身体数刀,被群众拖开后回到家中,便叫石XX和妻子李某某报警。被害人黄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黄某之死,系外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1、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今天早上7点多,我在厕所外的电线杆处与邻居黄某发生争吵,并抓扯起来,被他妈妈拖开,走时他叫我等到,他要找人来杀死我全家。他妈回家后,说我家弄了猫屎在她家门口,她就在门口坐着骂我们全家很久,我们家没有答理。因我们两家以前就为琐事有矛盾。中午我妻子李某某打电话叫我小心,说她在下班后差点被黄某骑摩托撞了。她去居委会反映,又去派出所存了案的。下午4点,我在永川火车站附近的一家店里用20元买了一把刀子,怕他们来杀我。我将刀放在电视机柜下的抽屉里。晚上快8点时,妻子去上班后,同儿子在家看电视,我正在床上接电话时,自家的门被人踢开,穿红色上衣的黄某同4、5个人就进来将我按在床上打,我去拿刀子反击,还没打开,对方就来抢刀。我就始终将刀刃拖住,手也出了血。在抢刀的过程中,将身后的一个娃儿和黄某的妈划到了。我不知怎么将刀抢回的,对他们一阵乱捅,他们就开始往外跑,我就追到楼下面朝倒在地下的那娃儿下身捅了两刀,后来被石某某抱住,地上那人就往厂门口跑,我就没追了,并叫抱我那人报警。我因为害怕就将刀子藏在阳台上灶边的一个下水道管子里,自己躺在床上,一会110就来了。我的大腿被刀划伤,颈部、面部、腰部、肩部被打伤。在家里我被打后,把刀子抓住时叫儿子跑出去报警了。

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2005年5月2日晚上,姜某喊我去帮他一个公安局朋友的忙,去吓一下他的对门邻居。我就喊了陈勇和周某,同姜某那朋友坐了一辆绿色奥拓车去了火车站货站附近的马路边,姜某没去。我们就上了一个三楼,公安局那娃儿就叫我们不要动手只是杀杀他的嚣张气焰,我们也没有带东西。上去后,我在扎裤子,没看见他们怎么进的门。屋内有个30几岁的男子和一个娃儿。那男子拿了一把腰刀,黄某把对方压在床上正在抢刀,对方向黄某一刀捅来,我怕黄某被捅到就把对方拿刀的手臂压了一下,那人顺势用刀朝我划来,我用张板凳挡了一下,结果我的双脚被划伤。我见势不对就抱着旁边的一根下水道管子从三楼滑了下去,跑到路口碰到陈勇,拦了一辆出租车去了中医院。后来陈勇不知去向,也没见公安局那娃儿。

3、证人姜某某证言,黄某叫我给他约人扎场子,吓一下对门邻居。我约了钟某某,钟某叫了两个人去。我叫的曾秋开的旧奥拓车送的他们。

4、证人郑某某的证言,2005年5月2日晚上,我在家修理电器,听见一个外省人带了几个人从楼下上来。这外省人是住在余某甲对面的邻居。到了余某口,有人将门踢开,余某儿子就大叫“杀人了”我就跑去看见屋内有外省人的妈,旁边有个人提起张凳子打余,余某三个人按在床上,没有看到这三个人拿东西。我把凳子拖了,又去拖外省人的妈,有许多血从她颈子顺着手臂流下来,弄在了我手上。我回去洗手后见余某甲的妻子李某某上楼,她打电话报的警。

5、证人余某乙的证言,今晚8点左右,我同爸爸在家看电视,妈妈上班去了。我家的门被人踢开,有7个人闯入用凳子等东西打我爸爸。爸爸就在床上什么地方摸出刀来,叫我跑下楼喊妈妈去,我就跑出去了。

6、证人石某某的证言,今晚8点多,我听见住在楼上余某甲的儿子在喊爸爸、妈妈呀,开门就看见三个人从楼上跑下来。跑在第二的那个人没站稳扑倒在地上,余某甲追下来一下按倒那人,摔倒那人正好面向上躺着,余某甲用右手往他前胸乱打,打的时候我没看见他手上有东西,还以为是拳头在打,后来去拉他时才发现手上有把单刃尖刀。我爱人先去拖没有拖开,我就上去从后面将他抱住,他就叫我报警。地上那人爬起来朝厂门口跑了10多米,就倒下了。被杀那人同他妈租的我们楼上3-4的房子,他妈姓张,是外省人。余某甲同他们住斜对门,经常为仍垃圾等小事发生纠纷,以前还看见过今天被杀那年轻人拿西瓜刀在余某甲家门口很凶的吵,说要砍死你的话。

7、证人杨某丙的证言,今晚大约8点半的时候,我和丈夫突然听见楼上余某甲的儿子在喊爸爸妈妈,声音很大很恐慌,我们就跑出去看见有几个年轻娃儿跑下来,其中有个摔在地上的正是余某甲对面住的那个娃儿。余某甲就拿了一把类似水果刀的那种小刀子跟倒追下来,脸上身上全是血,脑壳好像也是被打了血稀稀的,那人仰面躺在地上,余某甲顺势用一只手按住那人,用右手朝那人身上猛打几下,我上前拖没有拖住,我爱人石某某上前拖开了,这时我看见余某甲的右手上握着一把刀刀尖上还流着血。我没有看清楚余某甲朝那人身上什么部位打的,反正是打了有几下,倒在地上那人就没有还手的力气了,那娃儿就爬起来跑了几步便倒在20-30米左右的家属院人行道上。余某甲就喊快打110,我把人杀倒了。我和丈夫都去拉了余某甲的,在拉的时候我看见余某一只手往对方捅了几下。今上午10点多钟,被杀那娃儿在我们家属区门口的外面骑摩托车去撞李某某,但没撞到,也没有发生冲突和争吵。

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我丈夫说,邻居张某的儿子喊了7、8个人来,踢开门进来打他、提刀砍他,将他手砍伤,他便将对方的刀夺下捅了对方几下。我就立刻报警。我就在木材加工厂守大门,离家只有四、五十米远,所以能够听到儿子喊我,听见后才回的家。今早因为对门说我们放了猫屎在她家门口,就乱骂我家,我们没有理。近中午时我差点被她家儿子骑摩托车撞了。我去居委会反映情况没有人,还去派出所报了案。我们去年还发生过口角,她家儿子还提刀来砍我们,被他妈劝回。我家没有养猫。

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今天晚上7点多,黄某接了电话就出去了。过了大约半个小时,我就听见余某甲在吼“老子杀死你”,接着听见黄某在喊大家小心点。我就出去劝架,并看见黄某双手都有鲜血,正在劝时余某一刀将我左颈部砍伤,黄某和他的兄弟伙就往楼下跑,我就回家用毛巾捂住伤口,一会就见余某楼下回来,我就下去看见儿子俯卧躺在地上,我就晕了。余某甲家同我们一直都有矛盾,他们经常欺负我们。

10、证人彭某某的证言,2005年5月2日,余某甲家里发生血案,床上、地上有血迹。

11、证人谭某某的证言,2005年5月2日,听说木材厂有人被杀倒了,是李某某同住在她家对面的张大姐吵架引起的。听李某某说张的儿子还扬言要找人杀他们。听说是张大姐的儿子喊人来杀的。

12、证人杨某丁的证言,2005年5月2日晚,听见余某甲的儿子喊救命,看见一个穿白衣的男子从余某顺下水管爬下楼,住在余某面的那老太婆在地上坐起,那男子躺在地上没动了。余某两家一直有矛盾。

13、证人荣某、周某、黄某某、甘某某的证言,一个年轻人扑倒在木材加工厂电线杆处的地上,屁股上有血。旁边一老太婆靠在栏杆上,手捂住后颈。2005年5月2日早上7点多,张老太坐在门口骂对门余某,对门是关起门的。

14、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公安人员在余某甲家中阳台南端气灶对应下的水管中提取单刃跳刀一把。

15、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余某甲指认火车站附近购买涉案弹簧刀的门市。

16、刑事照片,2005年5月2日,死者黄某经尸检,证实被刺10刀,因失血性休克致死。

17、法医学鉴定结论书,死者黄某左胸被刺2刀,右胸被刺6刀,其中3刀深入胸腔,左腰被刺1刀,右膝盖外侧被刺1刀,左臀部有一裂创伤,死于外伤性失血性休克。

18、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永川火车站南路X号3-X室阳台门之间地面血迹极可能是嫌疑人余某甲的。

19、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余某甲经送往医院包扎后带往刑警队。张某某因伤无法签字按印及出院后回原籍湖北,同案人姜某、钟某某分别被采取刑事拘留和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以及陈勇、周某在逃,对上述四名涉案人员以涉嫌寻衅滋事另案处理,黄某的摩托车无法找到等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余某甲无异议,本院认为,其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无视国法,虽然其人身遭受被害人黄某等人的不法侵害时,不正当采取防卫措施,而持刀进行反击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余某甲在案发后,立即主动叫群众及其妻子打电话报警的情节,应认定为自首,亦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其辩护人傅某某、廖某某提出了是死者黄某在出事的当天早上扬言要杀死被告人余某甲全家,晚上则邀约数人寻衅滋事,强行破门入室,殴打被告人余某甲及其儿子,被告人余某甲在自已及其儿子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等辩护理由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相符,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但是,被告人余某甲及其辩护人傅某某、廖某某辩解提出,致使肇事者黄某死亡,纯属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予以驳回。本院为了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5月3日起至2008年5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某民

审判员李某勇

审判员彭某兵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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