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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诉张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邱某,男,住(略)。

被告张某,男,现住(略)。

被告董某,女,现住(略)。

原告邱某诉被告张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斌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被告张某、董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4月1日,两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00元,为此原、被告签订抵押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从2010年4月1日起至2010年7月1日止。然到期后,两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当庭提供了由两被告签字确认的抵押借款协议一份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各一份。

被告张某、董某共同辩称,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笔借款系由两被告代其大儿子向原告所借,当时约定借款金额为40,000元,但签订抵押借款协议时两被告没有仔细阅看,原告也直接将借款交其大儿子,两被告不知道到底借了多少,直到收到诉状后才知道借款金额为100,000元,现两被告同意归还原告100,000元,但由于经济困难,要求在五年内分期还清。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4月1日,两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为此原、被告签订抵押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从2010年4月1日起至2010年7月1日止,抵押期限从2010年4月1日起至2010年7月1日止;两被告同意将合法拥有的位于浦东新区X镇X路×弄×号×室处房地产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物[产证号:南字(2008)第x号];该房地产建筑面积为102.76平方米,抵押物价值为300,000元。同日,原、被告将浦东新区X镇X路×弄×号×室处房地产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然到期后,两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诸本院,请求解决。

审理中,因原、被告对还款期限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本案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两被告与原告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后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而两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董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邱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某、董某共同负担。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苏斌

书记员丁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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