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湛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石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湛某某,男,生于1968年1月25日,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7年3月20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湛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审查立案,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因被告人湛某某的妻子与湛某某的表兄赵某华同赴新疆打工,湛某某怀疑二人有暧昧关系。2006年10月25日7时许,湛某某来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乡X村核桃组赵某华父亲赵某某家,用赵某的移动座机电话与赵某华通话。因二人言语不和,湛某某将电话机砸坏,随后又持锄头将赵某某家的创维牌21寸电视机、电视接放器、飞利浦影碟机、浪木牌洗衣机、钢磨粉碎机、烤火炉、锅、碗、鼎罐、茶壶、茶瓶、酒、木门、木窗、木板壁等物砸坏。

经鉴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3033元,其残存价值178元。

审理中,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湛某某与赵某某及其妻蒋某荣达成协议,由湛某某赔偿赵某某、蒋某荣经济损失1915元,已当庭支付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隆某某、蒋某某、谢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湛某某的户籍证明、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湛某某故意毁坏他人价值3033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湛某某应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湛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湛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20日至2007年7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黄炼

二00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晏晓辉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