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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甲犯强奸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渝四中法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某甲,绰号“X”,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以下简称秀山县),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6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秀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某,秀山县博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白某甲犯强奸罪一案,于2006年12月18日作出(2006)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白某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白某甲见本组女童白某乙(生于1993年4月6日)在其奶奶家火炬烤火,便喊白某乙去耍,然后将白某乙引诱其奶奶卧室实施奸淫。2006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白某甲又将到其奶奶家玩耍的白某乙背到下面新屋自己住的房内,放在睡的“胡斗”上实施奸淫。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白某乙的陈述,证人刘某、田某某、瞿某某、贺某、白某丙、石某某等人证言,户口证明、现场图、照片,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白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上诉人白某甲提出,对被害人白某乙实施奸淫是实,但均系其在未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原判量刑过重,且渴望继续读书,请二审改判缓刑。

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白某甲于2005年12月对被害人白某乙实施奸淫的证据不足,2006年3月对被害人白某乙实施奸淫时,被害人可能已满14周岁,故不能认定上诉人构成犯罪。请二审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白某甲与被害人白某乙系邻居,白某甲有一祖母石某某,已失明多年,长期在家,被害人白某乙经常到石某某家中玩耍。2005年12月的一天,上诉人白某甲见被害人白某乙(生于1993年4月6日)在其祖母石某某居住屋的火辅上烤火,白某甲便将白某乙引到其祖母的卧室内对白某乙实施了奸淫。2006年3月的一天,上诉人白某甲见被害人白某乙到其祖母石某某屋内玩耍,便以与白某乙玩耍为由,把白某乙背到其新建的房屋内,将白某乙放睡在“胡斗(农村用来打稻谷用的农具)”上实施了奸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06年9月20日,秀山县X镇X村田某某(白某乙之祖母)报案称,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期间,龙池镇X村梨子树组白某甲,多次强奸本组学生白某乙。

2、被害人白某乙陈述。证明她是X年X月X日出生的,现年13岁,小学三年级学生。今天到派出所来是状告二波子(白某甲)整她的事。第一次是她到二波子家和瞎子婆(白某甲祖母)玩耍,在火辅上烤火,二波子邀她去耍,然后把她引到瞎子婆寝室里,把她的衣服裤子脱完了,二波子也脱光了,她在下面,二波子在上面,把她压起,然后对她实施奸淫。弄了后,二波子就对她说:你回去莫讲,如果讲了,就要把她弄到厕所里去,她回去后就没有敢讲。又隔了不久,二波子又把她从上面的瞎子婆屋里院坝把她背到下面的屋里去,到了二波子放材子那间屋里的“胡斗”上,把她的衣服裤子脱光了后,放睡在“胡斗”上,然后爬在她身上,对她实施了奸淫。然后又对她说,你回去不要给你公、婆讲。

3、被告人白某甲供述。证明2005年12月份的一天,他到厕所去方便,白某乙到他家耍,也跟到厕所,他就叫白某乙离开,白某乙不走,这时他就产生了和她“那个(注:指性关系)”的想法。第二天,白某乙又到他家来耍,与他婆到堂屋里火辅上烤火,没有多久,他也去了堂屋,他就把白某乙喊下火辅,然后引到他公、婆的寝室里,把白某乙抱到床上,把裤子脱到大腿处,然后他把裤子也脱到大腿处,爬到她的身上,就把生殖器往她的阴道里抵,没有全部入进去,弄了一息就射精了。射到她的阴道口。然后双方把裤子穿好后把她抱下床。就对她讲,你回去后莫给你公、婆讲,她回答说:哦,就出去了。2006年3月份的一天白某,白某乙到他家来耍,他说走,背你(指白某乙)耍去,她答应说,要得。然后他就把白某乙背到下面新屋的“胡斗”上,把她的裤子脱到脚背上,他的裤子全脱了,就爬到她身上,又用阴茎去抵她的阴道,大约2、3分钟后,他就射精到她的阴道那里去了。然后双方穿好裤子,他又给白某乙说,你回去后莫给你公、婆讲。

4、证人田某某(白某乙祖母)的证言证明,2006年古历5月8日,她外孙女刘某到她家来耍,就与刘某、白某乙一起到坡上去检柴,她在一边捡,白某乙与刘某在一边捡,过了一会,刘某对她说“二波子侮辱小慧,你们是不管,还是不知道”。刘某对她说:小慧妹被二波子多次脱裤子,二波子还用屙尿那东西弄到小慧妹屙尿的里面去了。回家后,她就问小慧,小慧就给她讲了,二波子用屙尿那东西去弄小慧屙尿的地方,过了两个多月,小慧都有还在喊痛。她就带小慧到美翠医院去检查,医生说这个病要到龙池医院去检查,她又带小慧到龙池医院,是姓代的医生看的,看后又叫她们到秀山去,由于是星期天没看到,之后就没有再带小慧到医院去了。白某乙生于1993年4月6日。

5、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今年端午节前后几天,她到外婆家去耍,去耍的时候,一起与外婆、慧慧上坡去弄柴,慧慧就在那里轻轻地讲,“二波子把她拖到柴房胡斗上,把衣服、裤子脱了,二波子也把衣服、裤子脱了,把屙尿那个东西弄到她屙尿那里去,弄了好几回。她知道后就把这情况告诉了外婆。

6、证人瞿某某(龙池中心医院医生)的证言证明,七月份,白某村X组的人,她喊嫂子,姓田,带一个11岁左右的女孩来找她,要求找妇产科检查。她问做那样了,姓田某嫂子说:这个妹被本地方的人强奸了。她就带她们到值班医生贺某生那里去了,检查完后,贺某生没有任何看法,叫她们到秀山去。

7、证人贺某(龙池卫生院妇产科医生)的证言证明,她们医院聂小勇的妻子瞿某某带了一个老年妇女和小孩到她那里来检查,她当时检查了小女孩的处女膜,但不敢确诊,她就给对方讲:看不出来,叫她们到县医院去看,她们就走了。她当时没有看处女膜,只是看了一下她的下身。没有看出什么问题,但听说是被别人强奸了。

8、证人石某某(白某甲祖母)的证言证明,她的眼睛看不见已10多年了。白某乙经常到她家里来耍,有时还在她家里吃饭。至于白某甲在她家里发生什么事情她不知道。

9、户口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白某甲生于1987年12月10日;被害人白某乙生于1993年4月6日。

本院认为,上诉人白某甲奸淫未满14周岁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关于上诉人白某甲提出与白某乙发生性关系时均未满18周岁的上诉理由,经查,2005年12月的一天白某甲与白某乙发生性关系的时间,不能准确认定每一天,此次行为可以认定白某甲未满18周岁。但2006年3月其与白某乙发生性关系时,已满18周岁,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白某甲第一次与被害人白某乙发生性关系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上诉人白某甲奸淫未满14周岁的幼女,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根据白某甲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已考虑对其从轻处罚,量刑上并无不当,故其要求宣告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白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白某甲于2005年12月对被害人白某乙实施奸淫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白某甲与被害人白某乙于2005年12月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有白某甲的多次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证实,虽然被害人陈述的案发时间不准确,但双方陈述发生性关系的地点、方法均相吻合,能相互印证,故该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2006年上诉人白某甲与被害人白某乙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可能已满14周岁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的户口证明证实被害人白某乙生于1993年4月6日,而上诉人白某甲两次作案时间是2005年12月和2006年3月,由此可见,白某甲两次奸淫被害人时,白某乙均未满13周岁。且辩护人未能提供其他确实、充分证据否定户口上所记载的被害人出生时间,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理

审判员冉江华

代理审判员蒲开明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文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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