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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

辩护人王××律师。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桂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于2010年9月1日4时15分许,驾驶车牌号为冀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福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号路灯杆北38米处时,与停在道路中心隔离带西侧非机动车道内检修灯光的刘××所驾驶的冀x号重型货车、冀x号重型普通挂车相撞。造成检查普通挂车灯光的王××死亡、刘××受伤,两车损坏。被告人李××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刘××负次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诊断证明书、尸检报告及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被害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大厂县交通警察大队说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具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于2010年9月1日4时15分许,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牌号:冀x)超载运输货物,沿福喜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x号路灯杆北38米处时,与停在非机动车道内检修灯光的刘××所驾驶的重型货车(牌号:冀x号,挂车牌号:冀x挂)相撞。造成检查车辆灯光的王××死亡、刘××受伤,两车损坏。被告人李××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刘××负次要责任,王××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证言证实,2010年9月1日凌晨4时10分左右,其驾驶重型货车(牌号:冀x号,挂车牌号:冀x挂)沿大厂回族自治县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牛万屯村南时,与装卸工王××停车检修车辆灯光。这时被后面驶来一辆货车撞击,其被撞倒在地,王××当场死亡。

(2)证人陈××证言证实基本内容与证人刘××证言一致。

(3)被告人李××供述基本内容与证人刘××证言一致。其还供述,其驾驶的货车牌号是冀x。发生事故后,其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4)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说明及过磅单证实,李××所驾驶的冀x号货车核定载质量为x,实载x,超载x。

(5)大厂回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6)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王××符合生前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7)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刘××右侧2、3腰椎横突骨折,双膝软组织挫伤。

(8)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交警大队大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李××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刘××负次要责任,王××无责任。

(9)中国移动通信查询单证实,李××于2010年9月1日4时49分许,拨打“110”电话报警。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

上述各证据经法庭质证,均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能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按规定分道通行,且载物未符合核定的载质量,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两车损坏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属自首,对辩护人提出的对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与被害人王××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且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齐建国

审判员杨利华

代理审判员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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