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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重庆万州荣高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瑞华投资控股公司借款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渝高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万州荣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住所地毛里求斯共和国路易斯港。

法定代表人:x(黄永宜),董事。

上诉人重庆万州荣高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瑞华投资控股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4日作出(2008)渝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重庆万州荣高实业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减交或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决定,于2008年8月20日以(2008)渝高法民终字第X号决定书通知重庆万州荣高实业有限公司,不准予其提出的缓交诉讼费申请,并限其在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重庆万州荣高实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2日收到上述决定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佳

代理审判员肖艳

代理审判员李剑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宋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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