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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为永城市天源食品公司销售业务员的职务便利,违反公司内部规定,多次从该公司仓库拉走娃哈哈非常可乐计x件、养身酒计20件,共计价值人民币x元,销得货款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代表夏X陈述、证人刘XX、翟XX、赵XX、丁XX、陈XX、王XX、刘一X、寇XX、李XX、韩XX证言、永城市天源副食品有限公司对财务和仓储管理人员的管理规定、张某某的帐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二、追缴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所得款退还被害人。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春玲

审判员陈素霞

审判员张新爱

二Ο一Ο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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