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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原告王某丙、原告王某丁、原告王某戊、原告王某己诉被告上海铁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王某甲

原告王某乙

原告王某丙

原告王某丁

原告王某戊

上述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己(系死者之子),本案原告,身份事项如下。

原告王某己(系死者之子)

上述六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汪东,安徽省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铁路局,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龙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该局员工。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该局员工。

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己诉被告上海铁路X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同年9月27日,本院依法追加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同年10月2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己及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汪东,被告上海铁路局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原告王某丙、原告王某丁、原告王某戊、原告王某己共同诉称,2009年8月21日9时47分,被告上海铁路局所属x次货运列车行驶至合武铁路K881+674m处将六原告之父王某典撞倒,致其死亡。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六原告死亡赔偿金61,620元、丧葬费13,181.50元、误工费649.8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人民币107,451.30元。庭审前,原告变更诉请,将丧葬费变更为21,394.50元,其余诉请不变,合计115,664.30元,要求被告按6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69,398.58元。

被告上海铁路局辩称,对事发经过无异议,但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受害人王某典违法穿越铁路X路所致,被告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各项诉请的计算标准应按受害人所在地安徽省的标准计算,因此对各项诉请均不予认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铁路局于2010年12月15日前赔偿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原告王某丙、原告王某丁、原告王某戊、原告王某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535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767.50元,由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原告王某丙、原告王某丁、原告王某戊、原告王某己共同负担383元(已付),被告上海铁路局负担384.50元(该款于2010年12月15日前支付本院)。

三、其他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金向群

审判员刘晨

代理审判员张慧娣

书记员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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