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某某诉郴州市金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桂民二初字第155号

原告黄某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被告郴州市金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194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一般代理)。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郴州市金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委托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组织民工为被告的三级二号隧洞施工和二级电站进厂交通桥工程施工,由于被告一直拖欠材料款及工资,致使工程经常停工,无法正常施工,使我方在停工期请人看厂棚、设备一项,就损失工资等开支2万余元,在被告无法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于2005年8月17日双方同意验收工程结算工程款,结算后被告应支付我方隧洞工程款10.x万元,二级电站进厂交通桥工程款5万元,合计15.x万元。2005年12月至2008年11月期间,仅偿付了部分工程款,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10.3万元,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付所欠工程款10.3万元及利息5000元,赔偿各项损失4.2万元,共计15万元。

原告就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1、2002年10月28日原、被告所签订的《桂东小水江梯级开发电站隧洞施工承包合同》,证明原、被告的合同关系。

2、原、被告2003年7月3日签订《大江边水电站进厂交通桥施工合同》,证明原、被告的合同关系。

3、吴某才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二级电站大桥工程款5万元之事实。

4、原、被告2005年8月25日就工程结算清单、计算表,证明原告为被告电站遂洞施工的总工程款的事实。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庭审质证、认证及合议庭评议,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02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桂东小水江梯级开发电站隧洞施工合同》,2003年7月31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大江边水电站进厂交通桥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方包工、包料承建被告所开发的中泥坑三级二号隧洞施工和二级电站进厂交通桥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不按时支付原告工程款按年息7%计息。由于被告资金未按期拨付给原告,致使工程停工,最后双方于2005年8月25日就遂洞工程进行结算,被告应付原告隧洞工程款10.x万元,2006年1月13日由吴某才出具授权委托书证明尚欠原告二级电站交通桥工程款5万元,二项共欠原告工程款15.x万元,截止2008年11月止,被告仅偿付了原告5.x万元工程款,至今尚欠10.3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再偿付分文,原告于是诉至本院。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提供有关建筑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就请求被告赔偿其他损失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签订的《桂东小水江梯级开发电站隧洞施工合同》、《大江边电站进厂交通桥施工合同》,作为承建方的原告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双方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为无效合同。工程竣工后,双方就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在此情况下被告的行为应对原告所承建工程的接受无异议,且按合同约定被告不按时给付原告工程款项应按年息7%计息,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所欠工程款利息从2005年8月起按合同约定的年息7%计算至2009年5月底止。[10.3万元×(7%÷365)×1365天]为x.42元。在本院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故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郴州市金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黄某某工程款10.3万元及该利息x.42元,共计12.x万元。

二、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6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审判长邓志荣

代理审判员雷金梅

人民陪审员胡寿平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方丽波

.

附:本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