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舞钢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孙某甲、孙某乙、苗某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舞民初字第415号

原告舞钢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庾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孙某甲

被告孙某乙

被告苗某某

原告舞钢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某甲、孙某乙、苗某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刘某某,被告孙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乙、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3月28日,被告孙某甲由被告孙某乙、苗某某担保从我社借款x元,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现仍下欠我社贷款本金x元,利息x.6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孙某甲归还贷款本金x元及自2007年5月30日起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其中2007年5月30日至2009年3月5日的利息为x.6元,本息共计x.6元),被告孙某乙、苗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孙某甲辩称:借款属实,我也愿意归还,但现在无能力,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孙某乙、苗某某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某甲于2006年3月28日在原告处贷款x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至2007年3月28日到期,双方约定贷款利率为每月9.60‰,逾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4.8计收利息,被告孙某乙、苗某某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被告孙某甲将贷款利息清付到2007年5月30日,本金及下余利息被告至今未予清偿。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孙某甲在原告处贷款x元,并未按期归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约定如逾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4.8计收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某甲应当及时归还该笔借款本金及自2007年5月30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其中自2007年5月30日至2009年3月5日的利息为x.6元),被告孙某乙、苗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孙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舞钢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x元及自2007年5月30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其中自2007年5月30日至2009年3月5日的利息为x.6元,本息共计x.6元),被告孙某乙、苗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3元,由被告孙某甲负担,被告孙某乙、苗某某负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书民

审判员胡俊耀

人民陪审员孙某红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蔡卓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