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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舞民初字第277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朱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在外打工认识,1998年9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王某耀(X年X月X日出生)。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一直不和。2006年被告以外出打工为名,一走了之,至今未回。双方感情已破裂。请求:1、离婚;2、儿子王某耀由原告抚养。其它事项不要求法院处理。

被告朱某某辩称,夫妻分居5年之久,感情破裂,愿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已协商解决,无任何争议。请求法院给办理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二、王某耀由原告王某某抚养;

二、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上诉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家东

审判员李伟军

代理审判员杨兴华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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