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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黄古山支行与何某某、湖南省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新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零民二初字第36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黄古山支行

负责人蒋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

被告何某某,男,43岁。

被告湖南省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新田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黄古山支行诉被告何某某、湖南省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新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何某某在诉讼期间通过协商已主动偿付了全部借款为由,而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黄古山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康明正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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