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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50岁。

辩护人徐某某,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进行了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于2007年12月至今任镇平县教育体育管理局计审股股长,负有对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程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的监管职责。2009年3月,高某某在明知石佛寺单营小学教学楼工程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招标等手续的情况下,疏于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管,致使该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而被迫停工,2009年11月18日又被中央电视台曝光,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9年11月24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本院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身份证明,任职证明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出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缺陷工程已得到修复。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镇平县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作分工混乱,导致履行职责不明,被告人高某某不负有施工现场质量监督职责。豫财办教[2006]X号文件第8条规定县教育行政部门有组织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职责,该规定是组织的工作责任,而不是直接具体的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职责。镇平县人民政府x号文件规定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程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为责任人。造成石佛寺单营小学工程质量缺陷是施工队违反规定所致,施工队负责人应承担直接责任。单营小学项目施工队的选任和标的的决定以及工程监理的决定权不在被告人高某某。2009年11月18日,该工程被中央电视台曝光是正常的舆论监督,电视台曝光与被告人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是对施工队人员不负责任的批评,同时施工队也进行了改正,无安全隐患。2、如果对被告人定罪,具有以下情节:(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2)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单营小学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后,经修复并验收合格,无安全隐患,社会危害轻微;(3)没有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损失,问题工程由施工方自负3万余元予以修复;(4)被告人认罪态度诚恳,有悔罪表现;(5)被告人已被行政处分,在刑事处罚时应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于2007年12月至今任镇平县教育体育管理局计审股股长,负有对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的监管职责。根据镇平县X镇政办2009(19)号文件及镇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镇发改投字2009(33)号文件,石佛寺镇人民政府在石佛寺单营小学院内新建教学楼一栋及厕所一座,建筑面积1537平方米,项目预算投资83万元。2009年3月28日,石佛寺单营小学建设项目在未经招投标的情况下举行开工典礼。2009年5月6日,石佛寺单营小学建设项目进行了评标开标,镇平县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6月3日该公司与石佛寺单营小学签订了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手续。被告人高某某在明知石佛寺单营小学教学楼工程未办理上述手续的情况下,疏于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管,致使该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于2009年10月份出现质量问题而被迫停工,2009年11月18日被中央电视台曝光。2009年12月15日,南阳恒质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对石佛寺单营小学在建教学楼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工程所出现的质量缺陷已影响结构安全及承载能力,应采取措施处理;所出现的质量缺陷尚能进行修复加固处理,经处理合格后,结构安全能够满足原设计要求。2010年6月1日,镇平县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对镇平县石佛寺单营小学教学楼加固工程(建筑)预算总价为x.62元。2010年6月20日至2010年7月20日,石佛寺单营小学教学楼主体工程经镇平县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施工完毕,修复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镇平县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010年9月1日,镇平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镇平县双赢设计公司、南阳恒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石佛寺中心校、石佛寺单营村委、单营小学、镇平县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对石佛寺单营小学教学楼一至四层主体质量进行全面验收,认为该工程达到国家合格标准,主体质量等级标定为合格。

另查,2009年11月24日,被告人高某某在镇平县人民检察院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高某某供述,证人辛××、王××、吕××、赵××、张××证言,被告人高某某任职文件,镇平县教体局关于计审股负责全县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建设管理工作的情况说明,镇平县发改委关于镇平县石佛寺单营小学教学楼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项目施工安排的文件,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组织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的文件,南阳恒质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镇平县双赢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石佛寺单营小学教学楼工程受损构件修复方案,镇平县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关于修复缺陷工程的预算表,镇平县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缺陷主体工程被镇平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等单位进行验收并经验收合格的验收记录及证明,镇平县监督局关于石佛寺单营小学因质量缺陷问题被媒体曝光而给予高某某行政记大过的监察决定书,缺陷工程被中央电视台曝光的光盘等证据在卷佐证。且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镇平县石佛寺单营小学教学楼工程在未办理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疏于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管,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该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且被中央电视台曝光,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检察机关没有确定具体犯罪对象的情况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与辩护人的该观点一致,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造成石佛寺单营小学工程质量缺陷是施工队违反规定所致,石佛寺单营小学对项目施工队的选任和标的工程监理决定权不在被告人高某某等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高某某作为镇平县教体局计审股股长,负有对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职责,对此镇平县教体局局长辛××和副局长王××等人的证言及镇平县教体局的情况说明予以证实,被告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明知建设单位未办理相关手续即开工建设而不加以制止,未尽到应尽的义务,致使镇平县石佛寺单营小学教学楼出现工程质量,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虽部分符合客观事实,但并不影响被告人高某某玩忽职守罪名的成立,但可以作为对被告人高某某的量刑因素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问题工程被中央电视台曝光是正常的舆论监督,是对施工队人员不负责任的批评,与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正是因为被告人未正确履行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职责,才导致工程质量在建设中出现问题,被中央电视台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辩护人提出问题工程修复完毕并经验收合格,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没有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损失,经查,2009年12月15日南阳恒质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对石佛寺单营小学在建教学楼结构安全性鉴定时,提出对所出现的质量缺陷尚能进行修复加固处理,后经修复并经多家单位验收合格,消除了安全隐患,减小了社会危害性,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因此事已被行政处分,经查属实,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依法免除刑事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喜德

审判员杨正武

人民陪审员张玉衡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毛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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