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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福建永定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己、马某庚、马某辛、马某壬等九人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永定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毛立森,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某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某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某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某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某壬,男。

上述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某辛,系本案被上诉人之一。

上诉人福建永定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己、马某庚、马某辛、马某壬等九人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永定县人民法院(2009)永民初字第767-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福建永定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又以其委托代理人行使应诉权以及承付律师的诉讼代理费,是给予律师的劳动报酬,不是法定必须支出的费用为由,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永定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福建永定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斌

审判员孟繁钦

代理审判员侯良石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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