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化名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09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逮捕,2009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化名李某、李某强,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09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某氏县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某,化名王某宇,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09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某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某某、谢某某,河南金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化名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09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某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甲,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牛某某,化名刘某、孬蛋,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09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某氏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乙,化名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09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某氏县看守所。
被告人于某某,化名于某伟,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09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某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李某某,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丙,化名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09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某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程某、牛某某、郭某乙、于某某、张某丙犯诈骗罪,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案件适用简易程某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某,决定转为普通程某审理,并通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齐莹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程某、牛某某、郭某乙、于某某、张某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人梁某某、谢某某,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郭某甲,被告人于某某的辩护人杨某某出庭为被告人辩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9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化名李某)伙同张某丁(在逃)等人在开封市华信建筑工程某限公司以承包业务为由,将上海鳌石股份有限公司的范×和同事包××骗至开封,以请领导吃饭和送礼为名骗取好处费等共计4600余元。
2、2008年10月18日,被告人郭某乙伙同王林(在逃)在开封市华电电力工程某限公司以承包业务为由,将珠海光谱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武××骗至开封,以给领导送礼为名骗取2000余元。
3、2009年2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化名李某强)在开封市中宇公司以承包业务等为由将武汉独立影视公司的童××骗至开封,刘某某伙同赵某某、程某、邓某某、郭某乙、于某某、张某丙、牛某某以请领导吃饭和送礼为名骗取吃喝等好处费共计4500余元。
4、2008年中秋节左右,被告人邓某某(化名王某宇)在开封市华信建筑工程某限公司以承包业务为由,将北京红思维广告有限公司的蔡××骗至开封,邓某某伙同刘某某、张某丁等人以请领导吃饭和送礼为名骗取吃喝等好处费共计8000余元。
5、2008年12月,被告人牛某某(化名刘某)在开封市华电公司以购买煤气灶为名,将广东万利达山东办事处的李×等人骗至开封,牛某某伙同赵某某、王民医(在逃)以请领导吃饭、唱歌送礼为名骗取吃喝等好处费共计3750余元。
6、2009年1月,马建新(化名周某新另案处理)在开封市中宇公司以购买设备为由,将浙江嘉兴市浙工焊机有限公司的江××骗至开封,马建新伙同程某、张某丙等人以请领导吃饭为名骗取吃喝。
7、2009年1月,马建新(化名周某理)在开封市中宇公司以订货为由,将江苏常州福康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冯××骗至开封,马建新伙同程某、于某某、牛某某等人以请领导吃饭为名骗取吃喝。
2009年2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等八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赵某某等八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等八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共同犯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程某、牛某某、郭某乙、于某某、张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人辩称,邓某某虽然有诈骗的故意和行为,但是在赵某某和张某丁的组织指挥下进行的,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程某犯诈骗罪不持异议,但程某虽登记为中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赵某某借用其身份证办理的,程某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悔罪,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于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于某某诈骗犯罪不持异议,但于某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轻,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应当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等人以和外地商户谈生意签合同为名,用手机联系等方式将商户骗至开封,让商户请客吃饭,参与的各被告人使用假名字,充当“经理、老总、主任”等角色欺骗商户,骗取吃喝。并利用预先灌装的廉价酒冒充名酒,让商户结帐,再将酒款取回,或以给领导送礼为名,让商户买烟,再将烟退回等方式骗取钱款。为进行诈骗活动,被告人赵某某2008年12月12日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开封市中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纠集多人实施诈骗,赵某某对以中宇公司名义诈骗所得的钱款,和将外地商户联系骗至开封的被告人平分。其他参与人员骗吃骗喝,获取少额的“出场费”。本案被告人实施的诈骗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9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化名李某)伙同张某丁(在逃)等人以开封市华信建筑工程某限公司承包业务为由,将上海鳌石股份有限公司的范×和同事包××骗至开封,以请领导吃饭和送礼为名骗取好处费等共计4600余元。
2、2008年10月18日,被告人郭某乙伙同王林(在逃)以开封市华电电力工程某限公司承包业务为由,将珠海光谱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武××骗至开封,以给领导送礼为名骗取2000余元。
3、2009年2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化名李某强)以开封市中宇公司承包业务等为由将武汉独立影视公司的童××骗至开封,刘某某伙同赵某某、程某、邓某某、郭某乙、于某某、张某丙、牛某某以请领导吃饭和送礼为名骗取吃喝等好处费共计4500余元。
4、2008年中秋节左右,被告人邓某某(化名王某宇)以开封市华信建筑工程某限公司承包业务为由,将北京红思维广告有限公司的蔡××骗至开封,邓某某伙同刘某某、张某丁等人以请领导吃饭和送礼为名骗取吃喝等好处费共计8000余元。
5、2008年12月,被告人牛某某(化名刘某)以开封市华电公司购买煤气灶为名,将广东万利达山东办事处的李×等人骗至开封,牛某某伙同赵某某、王民医(在逃)以请领导吃饭、唱歌送礼为名骗取吃喝等好处费共计3750余元。
6、2009年1月,马建新(化名周某新,另案处理)以开封市中宇公司购买设备为由,将浙江嘉兴市浙工焊机有限公司的江××骗至开封,马建新伙同程某、张某丙等人以请领导吃饭为名骗取吃喝。
7、2009年1月,马建新(化名周某理)以开封市中宇公司订货为由,将江苏常州福康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冯××骗至开封,马建新伙同程某、于某某、牛某某等人以请领导吃饭为名骗取吃喝。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程某、牛某某、郭某乙、于某某、张某丙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范×、包××、武××、童××、蔡××、李×、江××、冯××陈述;证人王××、房××证言;物证;书证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诉讼过程某,各被告人亲属共退出赃款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程某、牛某某、郭某乙、于某某、张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结伙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经事先预谋,按不同分工实施诈骗,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恶劣,属共同犯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程某、牛某某、郭某乙、于某某、张某丙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其亲属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10年4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被告人邓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10年2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被告人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09年11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被告人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09年10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被告人郭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09年9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被告人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09年8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09年8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亲属退出赃款x元,发还被害人。
三、随案转来作案工具诺基亚手机一部、L61摩托罗拉手机一部、T408三星手机一部、W161手机一部、MEGA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宏
审判员朱伟
审判员肖立新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胡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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