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通民初字1758号

原告曹某某(曹某杰),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运宏、李某某,系通许县司法局邸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3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孩曹XX,现2岁零9个月。由于婚前不了解,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生气,被告好吃懒做,不孝敬父母,不下地干活,在家不做饭,对小孩也不照顾,不尽做母亲的职责。原告外出打工,多次给被告钱共计9200多元。被告找事生气后,把孩子丢在家回娘家,原告多次去叫都不回来。从2008年正月初十,被告生气回娘家,原告找人多次去叫都叫不回来,2009年6月1日,被告把孩子接走,原告找人去找,找不到被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诉至法院,要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曹XX归原告抚养;3、婚后共同存款9200元共同分割;4、原告婚前购买的四组组合柜一套、条几柜一个、电视柜一个、梳妆台一个、写字台一张归原告所有。

被告刘某某辨称,原告说的不属实。被告同意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庭审中被告先是主张要求原告出抚养费,后表示坚决要求抚养孩子,抚养费被告想出就出,不出也可以。原告说被告好吃懒做不是事实,原告一直在外打工,被告没有见过他的钱,也没有共同财产。原告说的组合柜、条几柜、电视柜、梳妆台、写字台是被告给原告钱买的,是为被告买的。被告的婚前财产归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曹XX(2006年9月初6出生),婚后二人不断因生活琐事生气,被告回娘家居住。被告于2009年6月1日将儿子曹XX带走,跟随被告生活。另查明,原告的婚前财产有:四组组合柜一套,条几柜、电视柜、梳妆台、写字台各一个。被告在原告家中的婚前财产有:电动车一辆、电动缝纫机一台、锁边机一台、熨斗一个、锅炉一个、剪刀一把、一、二、三沙发一套、25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影碟机一台、两条被子、一条单子、四件棉袄、三卷衣服衬里及被告的衣物。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不断因家务琐事生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由于原、被告均要求直接抚养儿子,表示不要对方承担抚养费,现因目前儿子跟随被告生活,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考虑,其儿子宜由被告直接抚养,由于被告放弃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抚养费由被告自理。关于原告主张的探视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婚前财产,依法应归各自所有。原告主张的共同存款9200元,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提出的原告购买的婚前财产是被告出的钱、660元压柜钱及交给原告的2万元钱的陈述,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十八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意见如下:

一、解除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的婚姻关系。

二、婚生儿子曹XX由被告刘某某直接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关于探视权,自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应协助原告在每年学校寒、暑假期间各探视一次儿子。

四、原、被告的婚前财产(按查明部分)归各自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付完毕。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建军

审判员张少宇

人民陪审员马仁符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晓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