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诉上海某某咨询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

被告上海某某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臧某,该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内蒙古某某(略)事务所(略)。

原告周某与被告上海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委托代理人臧某、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2007年10月,原告在报纸上看到被告免费推荐股票的信息,原告电话询问后,被告工作人员极力劝说原告加入被告的专家组,为此双方签订了为期7个月的合同,原告交纳了3万元会费。嗣后,根据被告专家组老师的推荐,原告购买了江苏索普股票,买入后该股票一直下跌,原告要止损,被告专家组未采纳,导致原告亏损约12万元。由于签约时,被告工作人员承诺如发生亏损,被告将返还原告会员费,故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1、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原告是了解情况后才与被告签订合同,被告未承诺如果不能达到逾期回报就返还服务费;2、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已经履行完毕,而该合同是由证监会统一制定的合同,不存在无效、撤销的情形。原告请求返还服务费也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起诉的理由是股市投资受到了损失。原告是否受到损失,被告并不知情,被告只是提供了信息服务。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被告只是提供股市信息及相关知识,并不实际操作股市,也没有分享收益提成。被告只是收取劳务费。原告应该独立承担风险、并享受收益。合同首页也明确被告只提供专业服务,不承诺投资收益。合同中对原告及被告的权利义务也作出了明确约定。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是一家合法的投资咨询公司,从来没有违法分享投资者收益。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原告周某为证明其诉称主张,向本院递交下列证据:

1、某某会员服务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服务合同,原告具有被告公司的专家组会员资格;

2、发票1份,证明原告已经支付了3万元服务费。

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确实与被告签订了服务合同,收费3万元。

被告某某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

根据双方诉、辩称及举、质证意见,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下列事实予以认定:

2007年下半年,原告周某获知被告某某公司有推荐股票业务,经联系后,原、被告于2008年3月20日签订《某某会员服务合同》1份,列被告某某公司为甲方,原告周某为乙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内容包括证券投资信息、分析、预测或咨询意见,个股研究成果及操作建议,服务范围包括深、沪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交易品种,服务方式为手机短信或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软件、现场指导等其中的任意一种,不通过其它方式提供服务;甲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为乙方提供专业、有偿服务,根据合同约定收取咨询服务费,并享有所提供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证券买入、卖出建议,仅供乙方参考,不承担乙方的投资损失,不与乙方约定分享乙方证券投资的收益或分担损失;乙方成为甲方专家组会员,享受甲方提供的专业服务,乙方基于独立的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承担投资损失,乙方向甲方支付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费人民币3万元;服务期限为2008年3月20日至2008年10月31日。合同对纠纷解决方式等也作了约定。合同首页还作了风险提示:1、本公司承诺诚信提供专业服务,不承诺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也不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2、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签约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咨询费3万元。之后被告为原告开通了短信平台,并向原告进行股票推荐,并每天向原告发送有关其他股票的信息,一直到合同到期终止。合同到期后,被告未立即终止与原告的服务关系,继续提供相应咨询,直至2008年12月,被告才终止对原告的咨询服务。嗣后,原告以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承诺退还咨询费等为由与被告交涉,但未果,遂于2010年3月16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上海仲裁委员会当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并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原、被告间投资咨询服务关系明确,双方签订的投资会员服务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原告接受被告的咨询服务后,理应按约支付咨询服务费。原告诉称被告工作人员承诺如发生亏损可以退还服务费,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难以采信。原告诉请,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要求被告上海某某咨询有限公司返还会员咨询费30,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某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范培华

审判员孙某

书记员范培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