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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顺刑初字第99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生。2009年1月11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被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2月2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依法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于2008年9月份创办了名为“XXXX”,又叫“XXXX”,域名为//ww.x.com的网站,该网站存在大量淫秽色情信息,经鉴定其中52个为淫秽视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审查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11日起至2010年1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合兴

二OO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王雯雯

附相关法律条款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

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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