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苏州市地图应用开发中心,住所地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善伟,苏州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房地产协会,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会长。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昆山市杨某工作室负责人,昆山市《昆山楼市》编辑委员会主任,住(略)。
被告昆山之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X镇柴王弄X、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苏州市地图应用开发中心与昆山市房地产协会、杨某、昆山之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苏州市地图应用开发中心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5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州市地图应用开发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地图应用开发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为1105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1305元,由原告苏州市地图应用开发中心负担。
审判长管祖彦
代理审判员吴宏
代理审判员黄炜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顾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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