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奉某、刘某甲、刘某乙、邓某盗窃、妨害作证、包庇案

时间:2000-05-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库刑初字第16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库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奉某,曾用名奉某、绰号老鹰,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新疆库尔勒市,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略)。1998年12月7日因交通肇事一案,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1999年2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5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0年1月20日又因盗窃一案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巴州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新疆库尔勒市,初中文化程度,系巴州一运司驾驶员,家住(略)。2000年2月12日因盗窃一案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巴州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丁某某,系库尔勒市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新疆若羌县,初中文化程度,系个体驾驶员,家住(略)。2000年1月27日因盗窃一案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巴州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某,系吉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曾用名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渠县,小学文化程度,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和住址。1999年8月3日因盗窃一案,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2000年1月10日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羁押于巴州公安局看守所。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以库检刑诉字(200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奉某、刘某甲、刘某乙、邓某犯盗窃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罪,于2000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奉某、刘某甲及辩护人丁某某、被告人刘某乙及其辩护人孙某某,被告人邓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6月中旬至同年7月间,被告人奉某伙同刘某甲、刘某乙先后在库尔勒市客管处,北站威达石油加油站,巴州永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露天仓库,市物资回收公司,库尔勒市西北石油局井下作业队等地,盗得老板包,抽水管,氧气瓶,海尔空调分机,轮胎,马达,发电机,艾美特牌电风扇以及机油,汽车刹车油等物,赃物全部拉至奉某家。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回发还失主。同年8月3日,被告人在销赃时被公安机关传讯,因害怕罪行败露,用酬金贿买的方法唆使邓某为自己顶罪,邓某同归案后,在公检法机关为包庇奉某的罪行,作虚假供述,造成了严重后果。并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失主的报案单、杨国瑞、赵明灿的证词,搜查笔录,现场核对笔录,(1999)库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0)库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物品价值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收条以及四被告人的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价值(略)元,被告人刘某甲共同盗窃,价值(略)元,被告人刘某乙共同盗窃,价值(略)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奉某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系从犯。被告人奉某贿买他人作伪证,致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妨害作证罪。且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邓某为贪图享乐,包庇奉某等人的罪行。构成包庇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奉某辩解: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是主犯与事实不符,因被告人住的是平房,母亲当时住院,家中无人,就将赃物暂时放在被告人家,但不是窝赃地点。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邓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和辩解。

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协助他人犯罪,起的作用较少,是从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初犯,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乙的辩护人辩解:①被告人刘某乙事先不知道奉某让其拉抽水管是盗窃,刘某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刘某构成犯罪。②被告人刘某乙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协助他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且在犯罪后,未给他人造成损失,分得赃物较少,望合议庭考虑。

经审理查明:1999年6月21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在库尔勒市客管处,趁人不备之机,进入白映辉办公室,盗得老板包一个,价值8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失主。

认定的证据有:失主白映辉报称1999年6月21日出去办事,办公室无人,丢失轩色皮包一个,内有现金,借条等物;奉某证实被告人刘某甲与小徐让我跟他俩去客管处要车,回来时,刘某甲给了我一个黑皮包,包内有借条等物;核对现场笔录证实公安人员在案发后,押被告人刘某甲到客管处,核实刘某认在此盗窃黑皮包的事实;物品价值认定书证实了被盗的黑皮包价值为80元;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人员张永东、王大伟从奉某处收缴黑色皮包一个;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赃物已发还给失主;被告人刘某甲当庭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1999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奉某提出盗窃,伙同刘某甲,由刘某驶夏利车到库尔勒市物资回收公司露天仓库,在围墙西侧挖了一个洞,从该仓库内盗得氧气瓶四个,价值2240元。后由被告人奉某联系,买给赵明灿二个,得赃款400元,奉某给刘某甲1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失主。

认定的证据有:失主王保全报称1999年7月份的一天早晨,发现库房院中四个装有氧气的钢瓶被盗,价值2600余元;核对现场笔录证实公安人员在案发后,押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发现场库尔勒市物资回收公司露天仓库核实,刘某认在此与奉某盗窃四个氧气瓶的事实;赵明灿证实1999年5月份,赵到王石生家要帐,碰到奉某,奉某赵是否要氧气瓶。一个月以后,奉某打电话来联系氧气瓶,赵要了二只,给奉某400元;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赵明灿处扣押因赵收购的赃物氧气瓶二只及退还的现金1500元;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收缴回的赃物及现金已发还失主;物品价值认定书证实了被盗物品四个氧气瓶的价值为2240元;(1999)库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奉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1999年5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说明被告人奉某该次犯罪,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内,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奉某,刘某甲亦当庭供述了犯罪的时间,地点及其他情节等。

1999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4时许,被告人奉某提出盗窃,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由刘某乙驾驶解放1041型货车到库尔勒市北站威达石油加油站院内巴州永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露天仓库,奉某,刘某乙进入院内,刘某甲在外接应,盗得直径为4寸长8米的抽水管子4根,直径为6寸长8米的抽水管子3根,价值3060元。赃物拉至奉某家,后由奉某赃,得赃款4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

认定的证据有:失主品平安证实1999年6月份,其在北站威达石油加油站院内,丢失4至6寸8米长的抽水管7根;核对现场笔录证实公安人员在案发后,押被告人刘某乙到作案现场威达石油加油站核实,刘某认在此与奉某,刘某甲共同盗窃抽水管的事实;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从一维族人家收缴由奉某销赃的抽水管7根;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赃物已发还给失主;物品价值认定书证实了三被告人盗窃的赃物价值为3060元;被告人奉某,刘某甲,刘某乙当庭供述了其作案经过。

1999年7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奉某,刘某甲,刘某乙在聊天时,奉某提出没钱花了,找个地方搞点东西卖。刘某乙说井下作业队仓库有电视机,我们去搬几台。随后由被告人刘某乙贺车拉着奉某,刘某甲到了奉某拿了一架木梯,来到库尔勒市西北石油局井下作业队,翻墙进入院内,刘某乙撬开库房门锁,三人进入仓库内,盗得海尔多英才空调分机四台,1200型“三角”牌轮胎1条,“京轮”牌轮胎4条,价值(略)元。次日凌晨3时许,三被告又窜至库尔勒市西北石油局井下作业队,盗得红岩车(略)型起动机一台。价值1400元,赃物拉至奉某家藏匿。后由奉某将4条213轮胎销赃,得赃款10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

认定的证据有:井下作业队马云报称单位库房门锁被撬被盗,京轮轮胎4条,海尔空调分机4台,三角牌轮胎1条,起动机1个;核对现场笔录证实公安人员在案发后,押被告人刘某乙到作案现场库尔勒西北石油局井下作业队核实,刘某认在此与被告人奉某、刘某甲共同盗窃空调、轮胎、起动机的事实;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赃物已发还被盗单位;物品价值认定书证实了被盗物品的价值为(略)元;被告人奉某,刘某甲,刘某乙当庭供术了其作案经过。

1999年7月,被告人奉某在销赃轮胎时,被公安机关传讯,奉某害怕罪行败露,一方面奉某说该轮胎是他人让其销赃的,表示要帮公安机关找到盗窃的人,另一方面就想用酬金贿买的方法找人顶罪。8月初,被告人奉某通过代胜认识了杨国瑞,杨答应帮奉某人顶罪,后扬带奉某找到来库尔勒市打工的邓某,让邓某其顶罪。奉某诺邓某果能帮其顶罪。奉某给邓8000元,判刑后每月再给300元生活费,还说邓某担下来最多能判8个月。邓某后考虑到当时找不到活干,生活难以维持,就同意帮奉某顶罪。奉某趁机让邓某改名为李文,告诉邓某向公安机关交待时,就说是与一姓顾的,一个姓刘某一起在库尔勒市西北石油局井下作业队偷的,随后被告人奉某带杨国瑞,邓某到奉某,将两台空调机拉到邓某的住处,并安排邓某被抓的地点。8月3日晚,被告人奉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在管理站附近的草坪上将被告人邓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邓某为包庇奉某的罪行,在公检法机关均作了虚假供述。邓某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限徒刑三年,罚金5000元。

认定的证据有:杨国瑞证实1999年8月初,代胜说其朋友奉某有事要找人帮忙,杨答应给帮忙,后杨国瑞碰到李文,就约奉某到万里香小吃店见面,奉某李文帮其顶罪,并许诺给李文8000元,在拘留所每月给300元生活费,后见李文在管理站附近的草坪上被抓获的事实;被告人李文当庭供述在奉某的授意下;改名为李文,奉某应给其8000元,月每还给300元生活费,李包庇奉某盗窃的事实;(2000)库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邓某(李文)因包庇奉某的盗窃罪行,替奉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00元;(2000)库刑监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被告人邓某替奉某顶罪,(2000)库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有误,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被告人奉某当庭对找被告人邓某替其顶罪。唆使邓某庇其盗窃罪行的犯罪经过作了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奉某,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奉某盗窃价值(略)元,被告人刘某甲盗窃价值(略)元,被告人刘某乙盗窃价值(略)元,均属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奉某提出盗窃,又提供赃物藏匿地点,积极销赃,且赃款绝大部分由其挥霍,系本案的主犯,其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积极参与盗窃,提供交通工具,系本案的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刘某甲的辩记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乙的辩护人的第二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刘某乙辩护人的第一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奉某利用贿买的方法,唆使被告人邓某为其顶罪作伪证。邓某司法机关作了虚假供述,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又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邓某明知奉某是犯罪嫌疑人,而贪其钱财,故意包庇其罪行,自愿替其受刑事处罚,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构成包庇罪,被告人奉某在缓刑期间,又重新犯了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案发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奉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8000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缓刑撤销,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月20日起至2007年11月14日止)。罚金8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2月21日起至2002年8月11日止)。罚金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刘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2月27日起至2002年7月26日止)。罚金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邓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8月3日起至2001年8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人,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郑晓燕

审判员蒋荣华

审判员徐贵江

二000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熊晓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