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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北镇市第二人民医院人事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0005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满族,北镇市第二人民医院药剂师,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郑伟,辽宁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镇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北镇市X镇X街。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仁,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北镇市第二人民医院人事争议一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锦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12月15日,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某申请再审称,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的争议,涉及到劳动权、工资及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属于履行聘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所以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北镇市第二人民医院辩称,我院对李某某的处分,就是因为李某某工作不认真,违反药剂科工作制度,违反我院内部管理规定,连续出事故,特别是出事后态度不好,拒不认错的恶劣行径做出的。下岗一年并不是辞退、解聘与李某某的合同关系,一年期满自动恢复工作,事实上也正是这样执行的。李某某一年期满,我院也提前15天通知了李某某上班,李某某于2009年1月16日也已经上班工作。我院制定的2006年X号文件是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的,是经过工会及全体职工充分讨论认可、签字的,所以李某某说的不合程序,是不符合事实的。作为职工,不应因为有意见就不遵守,可以按程序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投诉,由上级行政部门来纠正,而不是由哪个人说无效就无效的。我院按医院管理规定对李某某做出的处分是我院按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管理,根本不存在解除与职工的合同、辞退职工的事,李某某对其处分有意见,属于管理上的纠纷,而根本不是法律上的劳动争议或事业单位中的人事争议纠纷。我院认为,原审裁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受理此案,驳回李某某起诉的裁定是十分正确的。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北镇市第二人民医院对申请再审人李某某的处分决定,是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中出现差错或违反本单位的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等所作的一种行政处分。本案属于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行政管理而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再审人对该处分决定不服,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原审法院驳回申请再审人李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原裁定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尹熙成

代理审判员张辉

代理审判员王华迪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于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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