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石民三初字第73号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人马世珍,女,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世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在石门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被告到原告家落户。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起名张海。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被告脾气暴躁,还在原告怀孕期间,因小事对原告动手动脚。2002年,因生活琐事,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痛不欲生,以致吃药寻短见,后被家人送往医院抢救才捡回一条命。2005年7月,被告外出后一直未归。原告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海由原告抚养,共同债务依法分割。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被告结婚证(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

2、原告代理人对证人张宏智、喻某某、胡某某、张祥、覃业民的调查笔录(原件)及证人喻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原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和、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并殴打原告致原告服毒寻短见和被告外出下落不明的事实;

3、张海的申请书(原件)1份,用以证明婚生子张海愿随原告生活的事实;

4、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

5、张海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张海的身份。

被告梁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质证。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经合议庭评议,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1、4、5,是国家机关颁发的证明公民身份及身份关系的凭据,属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各证人之间的证词能相互印证,且与原告陈述相吻合,具有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3,系原、被告婚生子的意思表示,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梁某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199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在石门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被告到原告家落户。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起名张海。原、被告结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2年,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时,被告殴打原告以致原告吃药寻短见,后被家人送往医院抢救才得幸免。2005年7月,被告外出后一直未与原告联系,亦未尽家庭义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海由原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债务。

庭审中,原告表示愿带养婚生子张海,并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

另原告未举证证明有夫妻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但婚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发生的矛盾,没有正确解决问题的方法。在处理家庭琐事时,不是协商解决,而是采取争吵、使用暴力办法,以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外出四年多,不与家人联系,亦不尽家庭义务,夫妻关系形同虚设,勉强维持原、被告的这种夫妻关系已无必要。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原、被告婚生子张海表示原、被告离婚后,愿随原告生活,且原告自愿带养张海,表示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被告利益,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分割共同债务,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债务的存在,对原告这一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四)、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张海随原告张某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喻某力

审判员宋一兵

审判员曾昭勇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