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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顺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8年生。2009年5月15日因涉嫌玩忽职守被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任开封市顺河回族区X乡计生办主任的被告人乔某某和副主任王麦福(另案处理)在受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收取东郊乡社会抚养费的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对2008年1月至8月15日未完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98户常住人口征收对象,未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致使少征的x元社会抚养费超过诉讼时效,给公共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王麦福供述;证人谢XX、董X、郭XX、张X证言;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开封市X乡任免职务的通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付素芹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雯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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