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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诉朱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蔡某某,女,住(略)。

某号。

被告朱某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住(略)。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文杰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朱某某权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某某诉称,原、被告系邻居。2006年到2007年间,原、被告先后建房。按村、镇提供的《勘丈记录表》记述,原告和被告两房之间有一条弄堂为公共通道,原告本应从自留的东墙门外出走向弄堂到联农路。但是被告在公用通道出口处南北两端堆放了约一米高的石头,致使原告不能通行。原告曾向所属村委反映,几次调解不成。依照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村、镇建房提供的《勘丈记录表》要求,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搬离石头留出通道。但被告不愿将石头搬离,已给原告造成通行妨碍,应当尽快排除。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照片X组,证明通道堵塞的事实。

被告朱某某辩称,原告的起诉观点缺乏法律支撑,并没有反映整体的情况,隐瞒了部分客观事实。原告房屋的东西两侧各留有一定宽度的通道,原告儿子蔡某某的房屋西侧也有通道,蔡某某将周围的通道圈在自家围墙内,被告多次要求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打开两条通道,但原告始终不同意。故拒绝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法庭提供了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原告儿子蔡某某房屋西侧、蔡某某房屋东侧也系通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原告房屋位于被告房屋西北侧,原告房屋正前方系其儿子蔡某某房屋。蔡某某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附图上标明,蔡某某房屋东侧与被告房屋之间系“通道”,蔡某某房屋西侧即为蔡某某房屋,并无公共通道。现被告在上述“通道”南北两端堆放了约一米高的石头,致使原告不能通行。由此引发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被告在公共通道上堆放砖块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通行权,被告应予清除。被告要求原告清除蔡某某房屋西侧的堵塞物不属本案处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除其堆放于自己房屋西侧通道内的砖块等杂物。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文杰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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