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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诉陆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顾某,男,住(略)。

被告陆某某,女,住(略)。

原告顾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文杰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被告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94年1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顾某某。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05年12月开始分居至今。现因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所以起诉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下同)500元至女儿18周岁为止,或一次性补偿18,000元;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4、解除婚姻后被告搬离现在居住房屋,迁出户口;5、发生的诉讼费各承担一半。

被告陆某某辩称,双方认识、恋爱、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时间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并没有分居,认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94年1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顾某某。恋爱期间及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争执。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因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材料、户口簿各一份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由于家庭琐事产生争执,致使夫妻关系产生不睦。对此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念及子女及家庭利益,互相理解和沟通。原、被告均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努力通过自己的行动来弥补双方之间产生的裂痕。只要双方共同努力,消除隔阂,原、被告夫妻关系有望得到改善。鉴于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文杰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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