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大青鸟x(郴州科泰)授权培训中心。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中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正亮,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智锋,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大青鸟x(郴州科泰)授权培训中心诉被告田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大青鸟x(郴州科泰)授权培训中心诉称,2004年6月起,被告田某某在原告处工作,后于2005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合同约定被告应保守原告商业秘密,并应在工作期间和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其在原告工作时相同或类此的工作,亦不得以各种形式参与其他个人、企业或机构对原告业务构成竞争的活动,更不允许加入原告同行业、同领域、与原告业务形成竞争关系的企业。否则,原告有权向被告追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2007年2月,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可是被告才离开原告企业两个月,就利用在原告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与他人合伙办起了与原告一样的企业。尤其恶劣的是,被告还从原告处挖走11名学员,造成原告x元直接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是明显的侵权行为,应立即停止侵权,并应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合法有效;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x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是用人单位北大青鸟x(郴州科泰)授权培训中心与劳动者田某某在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同类业务竞争的限制条款所发生的纠纷,案由应确定为劳动争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原审原告北大青鸟x(郴州科泰)授权培训中心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向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的证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四十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大青鸟x(郴州科泰)授权培训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6元,退回原告北大青鸟x(郴州科泰)授权培训中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利平
审判员张九香
审判员刘军
二○○九年七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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