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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某不服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0)浔行立字第01号行政裁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梅某某,男,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

上诉人梅某某不服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0)浔行立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依据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X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不予受理该案错误,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0)浔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e

审判员王琳

审判员曹琛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黄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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