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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长沙万代广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07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万代广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作湘长总字第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宏,湖南融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长沙万代广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代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万代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于1994年5月8日被聘入职长沙国际文化娱乐城有限公司。1996年9月23日,长沙国际文化娱乐城有限公司更名为长沙万代广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万代公司未发王某某2007年11月至12月的工资,王某某停发前的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2007年12月18日,万代公司认为王某某长期不在工作岗位,以长万人字(2007)X号《关于辞退部分员工的通知》作出决定,停发王某某的工资并予辞退,并要求其在通知下发30日内到财务室办理相关手续。王某某认为万代公司单方辞退员工,应支付拖欠的2个月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其已代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故向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08年4月2日作出长劳仲裁字(2008)X号裁决:“1、被诉人万代公司支付申诉人王某某工资4000元;2、被诉人万代公司支付申诉人王某某经济补偿金x元(2000×14);3,被诉人万代公司支付申诉人王某某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x.88元。”万代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万代公司以王某某旷工、不在岗为由对其予以辞退,但并未举证证实王某某旷工不在岗的事实,也未提供相关处罚依据。依据法律规定,劳动纠纷案件由用人单位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万代公司应当对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万代公司单方解除与王某某的劳动关系应依法支付其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及2007年11月、12月工资4000元,因王某某自1994年5月入职至2007年12月,工作年限为13年7个月,经济补偿金应为x元(2000×14)。万代公司对王某某占用公司车辆一事,既未在仲裁过程中提出请求也未提出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劳动纠纷审理范围,故不予审查。

关于社会保险费的补缴问题。按照国务院《杜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等一系列法规的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险种的保险费的征缴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行政法规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责,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争议。故王某某要求补缴工作期间保险费的要求,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对此不予审理,当事人可循有关行政途径解决。

原审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参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舍周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一)长沙万代广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某工资4000元;(二)长沙万代广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某经济补偿金x元。本案受理费10元,由长沙万代广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万代公司不服,上诉称:王某某在工作期间长期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上诉人将其辞退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王某某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万代公司与王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万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与王某某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而万代公司以王某某长期旷工为由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并未提交证据证实王某某长期旷工的事实,故万代公司应当向王某某支付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前拖欠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原判判令万代公司支付王某某工资4000元及经济补偿金x元并无不当。万代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10元,由万代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应江

审判员刘英

审判员王某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毛发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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