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圣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X号楼X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文,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祥瑞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克非,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圣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祥瑞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瑞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圣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文,被上诉人祥瑞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克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8日,祥瑞房地产公司、圣兰公司双方就圣兰公司为祥瑞房地产公司安装“和风细宇智能化小区系统工程”一事经协商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合同总金额x元;2、交货时间:圣兰公司在接到祥瑞房地产公司开工通知后3日内将货物设备送达祥瑞房地产公司指定地点开始安装调试;3、祥瑞房地产公司如不能履行合同条款之约定或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拒付货款,向圣兰公司偿付工程款总额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祥瑞房地产公司于2006年7月10日向圣兰公司支付货款25万元。后祥瑞房地产公司又与河南融智高科电子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并由河南融智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为祥瑞房地产公司安装了和风细宇小区防盗监控工程。后祥瑞房地产公司以圣兰公司欺诈及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圣兰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并判令圣兰公司返还祥瑞房地产公司已支付的25万元及利息损失x.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审法院释明,祥瑞房地产公司变更请求法院解除其与圣兰公司签订的合同并判令圣兰公司返还祥瑞房地产公司已支付的25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祥瑞房地产公司、圣兰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祥瑞房地产公司预付25万元货款后,未依约通知圣兰公司履行合同,而是又与河南融智高科电子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并由河南融智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为其安装了和风细宇小区防盗监控工程,祥瑞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致使其与圣兰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祥瑞房地产公司应负担相关违约责任。因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祥瑞房地产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依据合同中有关清理结算条款的规定,即“祥瑞房地产公司如不能履行合同条款之约定或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拒付货款,向圣兰公司偿付工程款总额10%的违约金”,祥瑞房地产公司应向圣兰公司支付违约金x.9元,与祥瑞房地产公司请求圣兰公司返还25万元的诉讼请求冲减后,圣兰公司应返还祥瑞房地产公司x.1元。原审法院判决:一、圣兰公司返还祥瑞房地产公司x.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祥瑞房地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圣兰公司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内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6元,由祥瑞房地产公司负担1648元,圣兰公司负担3648元。
圣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祥瑞房地产公司违约在先,不应享有合同解除权,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判决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祥瑞房地产公司答辩称:圣兰公司违反了民法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原则,双方的买卖合同应予解除,圣兰公司并应返还我公司相应款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适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祥瑞房地产公司与圣兰公司所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祥瑞房地产公司又与其他公司签约并完成了小区的防盗监控工程,祥瑞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扣除违约金后,圣兰公司应将剩余款项返还祥瑞房地产公司。鉴于双方的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祥瑞房地产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郑州市圣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祥瑞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5月8日签订的合同书。
二审案件受理费3648元,由郑州市圣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张红
审判员孙燕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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