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谷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何某某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申字第20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谷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何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五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文辉张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阚某某,院长。

再审申请人谷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何某某与再审被申请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6)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判划分责任不当;错判误工费、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及扣除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请求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审查查明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谷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何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绍斌

审判员张玉霞

审判员乔景涛

二OO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刘友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