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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诉张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市XX县XX镇XX村XX号。

委托代理人杨XX(系原告姨妈),X年X月X日生,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市XX县XX镇XX村XX号。

被告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市XX县XX镇XX村XX号。

被告张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市XX县XX镇XX村XX号。

原告杨X与被告张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晔适用简易于2010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的委托代理人杨XX、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诉称,俩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系亲戚关系。

2008年4月5日,俩被告因购房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言明两年内还清。后俩被告于2009年1月20日归还了35,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请求判令俩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5,000元。

原告杨X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借条1张证明俩被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张XX辩称,对借款事实及数额均没有异议,但目前其与被告张XX处于分居状态,家中的经济都由被告张XX掌控,故暂时无力归还借款。

被告张佳慧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俩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杨X与被告张XX系表姐弟关系。2008年4月5日,俩被告因购房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由俩被告分别签名。后俩被告于2009年1月20日归还了原告35,000元,余款3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涉讼。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主张俩被告尚欠其借款35,000元的事实,有俩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同时被告张XX对此也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XX未作答辩,视为对相关权利的放弃。综上,对于原告要求俩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X借款人民币3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7.50元,由被告张XX、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董晔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文怡

审判员董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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