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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郴民执监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郴州天兴建筑有限公司购销合同贷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郴民执监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福建古田县人,系郴州建材制品厂城南砖厂承包人。

被执行人湖南郴州天兴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林某某与郴州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销合同贷款纠纷一案,北湖区法院于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03)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本案情况特殊,无法执结,北湖区法院向本院报告,请求将该案提级或指令其它法院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北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存在非法定原因的影响,无法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执结,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湖区法院执行的(2004)郴北执字第X号林某某与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由苏仙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安波

审判员陈春兰

审判员谭恩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肖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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