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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甲与陈某某维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民初字第1895号

原告:左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左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连新政,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韦华,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9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左某甲诉被告陈某某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9月X号公开进行了审理。

2008年11月20日,被告陈某某为原告左某甲建筑民房,2009年3月底完工,经结算工程款x元,原告按约定付款9500元,下欠4500元等房屋质量无问题后付清。后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7月9日签订一份房屋维修协议,由被告为原告的房屋进行维修,因被告未按协议为原告维修房屋,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某自愿放弃原告左某甲所欠工程款4500元。

二、被告陈某某自愿补偿原告左某甲房屋维修费2000元,定于2009年9月15日前付清。原告左某甲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左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强

二○○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刘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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