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浙江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ERH……,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某、朱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负责人。

原告浙江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禄君独任审判。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同年4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03年7月至2007年2月间,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发生变频器销售业务,截至2007年2月13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为4,672,799.59元。原告将该欠款数额以传真方式要求被告确认,被告以传真方式对原告提出来的欠款数额予以确认。2007年3月3日至2007年12月26日,被告继续向原告购买变频器,合计6,396,503.50元,至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1,069,303.09元。被告已付款5,198,232元,被告欠原告货款5,871,071.09元。原告索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付货款5,871,071.09元。原告提供对帐单、增值税发票及抵扣证明,以证明上述事实。

被告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应及时偿付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871,071.0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98元,由被告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禄君

书记员施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