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通刑初字第168号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9年3月29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同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嫄,被告人张某某及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刚均到庭参加诉讼。因诉讼代理人申请调取证据,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29日17时2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x号轿车,沿豫32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四所楼镇洗衣粉厂西十字路口处,与由南向北张XX驾驶左转弯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张XX及其车上乘员袁XX、祁XX、祁园园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袁XX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张XX、祁XX经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30日死亡。经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不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9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x轿车,沿豫32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四所楼镇洗衣粉厂西十字路口处,与由南向北张XX驾驶左转弯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张XX及其车上的乘员袁XX、祁XX、祁园园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袁XX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张XX、祁XX经抢救无效于3月30日死亡。祁园园受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并九级伤残。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鉴定书及身份证明等书证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行经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未安全驾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并愿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由于民事赔偿被害人已另案诉讼,本合议庭积极参与调解,但终因客观原因未能与被害方达成一致意见。综合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9日起至2013年9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陶思庄

审判员范存海

审判员李妍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兰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