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裴某某与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法民一初字第237号

原告(反诉被告)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无业,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樊孝诗,资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资兴市人,农民,住(略),系被告李某某的妻子。

原告(反诉被告,下同)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反诉原告,下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庚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及其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租房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略)的门面一层租用给原告使用,租期为10年(从农历2004年5月19日---农历2014年5月19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2004年7月6日,原告以此为经营办公场地,成立了资兴市湘源机电有限公司。2009年3月2日,被告多次到原告的公司吵闹,采取断电、关卷闸门和锁门的行为。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公司的正常经营,导致原告的公司处于瘫痪状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秩序,特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继续履行合同;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针对被告的反诉,原告认为,1、按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按季度与被告结算一次,按此规定,原告可以是每季度的任何时候支付当季度的房租,也就是说2009年第一季度的房租原告可以在2009年3月31日支付,但在2009年3月2日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无故锁门,致使原告不能使用该房屋,3月30日被告开门,所以2009年第一季度的房租可以延期到2009年4月27日支付;2、原告原交纳的押金1000元和已多支付被告各项费用1825元(其中房租360元,2004年6月1日---2007年12月1日多付电费1045元和电费420元)可以折抵房租。

被告辩称:1、原告与签订的合同时在被告只有小学文化弱势情况下签订的,该合同是由原告方拟好打印,明显带有格式合同性质,被告不明就里的就签字了,以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了歧义,按照格式合同处理的原则,格式合同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2、该合同存在重大瑕疵。合同中“从开业之日起每季度结算一次房租费”的约定是一个模棱两可的约定,但原告认为房租费要先交才能住房,而且当地习惯也是如此;3、被告的锁门行为是针对原告不履行交租金义务而产生的一种自救行为,不属于违反合同行为;4、原告所谓的公司营业早在一年前就处于停业关门状态,所以原告并不存在什么损失,就算有损失,也是原告不履行交房租的义务造成的,过错在原告。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时,因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直拖欠房租,严重违反合同,特提起反诉,要求法院责令被告支付2009年第一季度房租费1560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20日,原告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租房合同》,其中合同第一条、本门面租赁期限暂定拾年(从2004年农历5月19日—2014年农历5月19日),月租金为480元。从开业之日起每季度结算一次房租费,每两年一次,月租金增加20元。……。第二条、乙方(即本案原告,下同)所使用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签订合同之日起,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缴纳……。第四条、该合同签订后,交押金壹仟元,待正式租用后,再抵扣房租费。第五条、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房租,乙方在租赁期内一般不得转让门面,……。合同签订后,被告将门面(共二层)交给原告租赁使用,原告亦按合同约定交纳1000元押金给被告(该押金现在在被告处)。随后,原告成立“资兴市湘源机电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在该租赁房内。期间,对于租金收付,原、被告并未完全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有的时候是一个季度,有的时候是半年,有的时候是一年才收取一次,基本是属于不定时收付的。2008年年底,原告提出要增加租金,与被告协商未果。2009年1月23日,原、被告双方就水费、电费和房租费进行了结算,其中一楼租金结算至2008年12月份止,二楼租金结算至2009年1月23日止后,原告没有再租用二楼。之后,被告再次向原告提出要求增加租金,双方为此开始发生纠纷,被告也因此多次到原告租赁的门面进行吵闹,且采取断电和关门的行为。2009年3月9日,被告强行在门面的卷闸门外又加了一把锁,以致原告公司无法开门营业。2009年3月30日,被告才将私自加上的锁打开。

2009年4月27日庭审期间,原告将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x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x元,其中包括其公司名誉损失5600元,被告对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提出不予以答辩的抗辩;

另根据原告提供的“利润表采集表”,原告“资兴市湘源机电有限公司”2008年年利润为x.44元;

上述事实,有租房合同,场地使用证明书,全阳生辞职报告,房租水电费收据及电力集团出具的电费清单,阳安派出所证明,新民村委会调解不成功证明,卷闸门内锁照片,卷闸门外锁照片,关于要求处理肖某某干扰的报告送达回单,开锁证明,摄像带一盘,利润表指标采集表,房租水电计算单据,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经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4年5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对于租赁费的交纳方法,合同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约定“从开业之日起每季度结算一次房租费”,从该约定内容表示来看,应当是在每季度届满前结算一次租金即原告交纳租金是在每季度届满之前交清,现2008年之前的租金原告已经全部交清,那么2009年第一季度的租金应当是在2009年3月底前交纳,故原告应在2009年3月底支付给被告第一季度的租金1560元。原告认为其在2007年12月份前多交给被告水电费1825元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有押金1000元,该款项应当折抵其该交的2009年度第一季度的租金,而被告认为原告并没有多交水电费,且认为水电费不能折抵租金,押金也不能折抵租金。本院认为,押金是对双方履行合同的一种保证约束,该合同中第四条虽然约定“该合同签订后,交押金壹仟元,待正式租用后,再抵扣房租费”,但双方在合同已经履行近5年过程中没有实际进行折抵,应当视为双方对该约定已经在事实上进行了变更,在未经原、被告双方再协商的情况下,原告直接认为可以用该押金折抵2009年度第一季度的租金属于其单方意思表示,故原告该主张的理由亦不成立;水电费与租金是本租赁合同的两种不同的履行标的,且现原告诉请的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暂不存在着就水电费先行进行结算的问题,且被告并不认可原告多交了1825元水电费的事实,故原告该诉请理由本院也不予以支持。

被告为增加租金,在未能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对原告正在经营的“资兴市湘源机电有限公司”门面进行上锁,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原告的经营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但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每天800多元计算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损失可以参照其公司上一年度即2008年度利润累积数x.44元的标准予以计算。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原告在2009年4月27日开庭时将其原起诉时要求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x元增加到x元,其增加的部分8504元应当视为其增加的诉讼请求,该诉讼请求已超过了举证期限,且原告也提出不予答辩的抗辩,因此,对该增加部分得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审理,但鉴于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仍然将门面锁住,仍在继续影响着原告公司的经营,故对原告的损失可以计算至被告将其锁住的卷闸门打开之日止。

原告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被告在其反诉时先是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后又变更为只要求原告支付租金1560元,故该租赁合同应继续履行。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裴某某和被告李某某双方于2004年5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损失3430.9元(x.44元/年÷360天×22天);

三、原告裴某某支付给被告李某某2009年第一季度租金1560元;

上述二、三项相抵,被告应给付原告1870.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反诉申请费611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191元,被告负担1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庚雄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梦乔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