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男,该信用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某某,男,该信用社风险管理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该信用社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
被告汝城县义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男,该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神禹水电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理人王国有,男,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09年8月18日受理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汝城县义昌工程有限公司、郴州神禹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对还款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的相关证据,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汝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朱某岗
二00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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