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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汝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汝城县义昌工程有限公司、郴州神禹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民初字第491号

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男,该信用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某某,男,该信用社风险管理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该信用社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

被告汝城县义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男,该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神禹水电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理人王国有,男,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09年8月18日受理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汝城县义昌工程有限公司、郴州神禹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对还款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的相关证据,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汝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朱某岗

二00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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