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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菱电器厂与龙升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8-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锡知初字第53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无锡市三菱滑导电器厂(以下简称三菱电器厂),住所地无锡市X镇X村。

负责人周某,三菱电器厂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陈勃,江苏无锡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明,江苏无锡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龙升塑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升公司),住所地无锡市X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菱电器厂与被告龙升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三菱电器厂于2005年8月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菱电器厂申请撤诉的理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菱电器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及其他诉讼费306元,合计1231元,由三菱电器厂负担。

审判长蔡毅

代理审判员陆超

代理审判员张浩

二○○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薛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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