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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沁阳市华冠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沁民初字第457号

原告沁阳市华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X镇X街。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纲,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崔明德,沁阳市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沁阳市华冠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沁阳市华冠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7月10日,被告王某某在原告公司购买填料共计欠原告货款x元,承诺一个月内归还。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x元及利息7192.53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应偿还原告沁阳市华冠实业有限公司货款x元,应于2009年6月17日前支付。

二、其他双方不再争执。

案件诉讼费1977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89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华

二OO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李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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