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唱片深圳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八卦岭工业区X栋X楼。
法定代表人侯某,中国唱片深圳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莹,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北京)。
委托代理人刘莹,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美丽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都酒店),住所地无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美丽都酒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辛小标,江苏无锡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唱片深圳公司、赵某诉被告美丽都酒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唱片深圳公司、赵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唱片深圳公司、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中国唱片深圳公司、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其他诉讼费1100元,共计3855元,由中国唱片深圳公司、赵某负担。
审判长潘浚
代理审判员陆超
代理审判员林山泉
二○○五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李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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