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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重庆市百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百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韬,(略)所(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何振航,(略)所(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重庆市百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重庆市百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签收本调解书时赔偿李某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一万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重庆市百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海燕

代理审判员段晓玲

代理审判员秦敏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远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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