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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原告宋××、孟××、徐××、宋××、宋××、宋××诉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涧民一初字422号

原告宋××,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孟××,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宋××,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宋××,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宋××,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魏海涛,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孟××、徐××、宋××、宋××、宋××诉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孟××、徐××、宋××、宋××、宋××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孟××、徐××、宋××、宋××、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孟××、徐××、宋××、宋××、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97元,由原告宋××、孟××、徐××、宋××、宋××、宋××承担。

审判员郭军智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吴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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