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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北山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何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06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北山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X号五一新干线X楼。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滔,湖南湘诚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建华,湖南湘诚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上诉人湖南北山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何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8)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北山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二审过程中提交新证据可能改变承担责任主体,为查清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8)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罗柏寒

审判员冯亚雄

审判员黄仲奇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汪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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