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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乙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甲,男,30岁。

被告人邢某乙,男,43岁。因涉嫌故意伤害,2009年10月12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甲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2009)许县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邢某乙不服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2010)许中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该案事实不清为由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绍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31日8时许,被告人邢某乙及妻子黄XX因相邻道路通行问题与本村村民邢某甲争吵,争吵中邢某甲从自家掂一把不锈钢菜刀将被告人邢某乙及其妻子黄XX砍伤,被告人邢某乙将邢某甲所掂的菜刀夺下,邢某甲逃跑,在逃跑时被告人邢某乙又将邢某甲背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邢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邢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惩处。由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甲要求被告人邢某乙赔偿医疗费3449.48元、误工费933元、护理费7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费140元,共计5582.48元。

被告人邢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31日8时许,被告人邢某乙及妻子黄XX因相邻道路通行问题与本村村民邢某甲争吵,争吵中邢某甲从自家掂一把不锈钢菜刀将被告人邢某乙及其妻子黄XX砍伤,被告人邢某乙将邢某甲所掂的菜刀夺下,邢某甲逃跑,在逃跑时被告人邢某乙又将邢某甲背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邢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

另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甲住院19天,花医疗费4185.6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邢某乙供述:2009年8月31日上午8点多,我从外面回来见邢某甲在忙着朝新建的二层楼房东墙根处砌台阶。本来那条胡同就窄,邢某甲再砌个台阶,路就更窄了,再加上我家在邢某甲新盖的楼房东边,一下雨水都流到我家门口。我回家后越想越生气,就去找邢某甲说事,不让他砌台阶。我走到胡同时见邢某甲和我村的邢XX在邢某甲的二楼楼顶。我喊着邢某甲不让他砌台阶,我朝他砌的台阶角上跺了一脚,跺掉了几块砖。邢某甲在楼顶上骂我,我也骂他了一句,并让他下来。接着我朝他家走去,我刚走到他家门口东侧,邢某甲从他家出来,他走到我跟前我才看见他手里掂了一把不锈钢菜刀,他掂着刀就朝我头部左侧砍了一刀,我的头当时就被砍流血了。我老婆黄XX不知啥时间过来了,见我被砍住了,就上去拉拽邢某甲,我趁机去夺刀,我们三个一直撕扯着到他家院里,他拿刀又朝我头部砍了一刀,这时邢某甲的老婆韦XX不知从哪也到现场,手里拿了一根棍朝我身上夯,黄XX上去和韦XX撕打,邢某甲拿刀朝黄XX身上砍了几下,我从地上拾了一根棍朝邢某甲身上夯了两下,并把刀给他夺了。他就顺着大街朝东跑,我追上去,掂着从他手里夺的刀,朝邢某甲背甩过去,也不知刀砍住他了没有,邢某甲一直正东跑。我把刀拾起来,掂回家扔到我家门口的地上。我到大街上才注意到我老婆黄XX头上也流了很多血。后来我和我老婆找邢XX说理,我老婆晕过去了,邢XX打120,我们就被送到医院里。同时我也打电话报警了。

2、被害人邢某甲陈述:2009年8月31日上午8点多,我在我家的二层楼房顶干活,见邢某乙把我家东墙砌好的散水台的几块砖弄掉了,邢某乙还骂我,让我从楼上下来。我也骂他了,我下到一楼时顺手拿了一把菜刀,我从客厅出来后见邢某乙站在我家大门楼下,手里拿着我家的粪刨,我怕他打我,就直接掂着刀跑到他跟前朝他头上砍了两刀,邢某乙的头上流了很多血,这时邢某乙的老婆黄XX上来挖我的脸,邢某乙把粪刨扔了,开始夺我的刀,我用刀朝黄XX身上砍了几刀,砍住她头了一下,她头上也流血了。邢某乙在我家院里拾了一根棍,朝我身上乱夯。我急了,又朝邢某乙身上砍了几刀,邢某乙又上来夺我的刀,我没劲了,刀被他夺过来了,我怕他砍我,我就往外跑,刚跑了没几步,觉得后背一疼,我知道邢某乙砍住我了,我没敢回头就一直正东跑了。后面发生的事我就不清楚了。

3、证人黄XX证言:2009年8月31日上午8点多,我正在家里忙着,我丈夫邢某乙从外边回到家,对我说邢某甲在他家东墙根处砌了一个散水台,他说去看看过路碍不碍事。邢某乙刚出去一会,我听见邢某甲家附近有人吵架,我跑出去看,看到邢某乙在邢某甲家门口东侧站,邢某甲掂了一把菜刀,朝邢某乙头上砍了两下,邢某乙脸上身上流的净是血,我去拉邢某乙,邢某甲和邢某乙撕扯,我一拉架,邢某甲就掂刀朝我乱砍,我就觉得头上一疼,血就从头上流下来了,邢某甲的老婆韦XX当时也在场,我见她掂了一根棍子夯邢某乙,我就上去护,韦XX和我就撕扯着打了几下。我后来因流血过多,就晕晕糊糊啥也不清楚了。

4、证人韦XX证言:2009年8月31日上午9点多,我在我家帮干活的师傅掂灰,这时我村的邢某乙、黄XX夫妇过来,邢某乙手里还拿了一把粪刨,人过来后就开始毁我家房子东墙外的散水台。我就喊我丈夫邢某甲,邢某甲就在楼顶上开始和邢某乙吵了起来,我就去找我村村长邢XX让他来处理一下,但邢XX不来,我就回去,当我走到我家那时,我见邢某乙和黄XX浑身都是血在大街上站,地上和我家院里也可多血。黄XX一见我就把我推倒在地上,骑在我肚子上用拳朝我身上乱打,邢某乙又朝我腹部踹了好几脚,黄XX又在我肩上咬了一口,我就晕过去了。停了一会儿我醒过来去找邢XX,我到邢XX搞电焊那见有一辆120车,我见邢某甲在那,用手捂住腰,邢某甲腰部有一道可长的伤口,然后我和邢某甲就一道去医院了。

5、证人邢XX证言:2009年8月31日上午8点多,我听见我家西边有吵架声,我从家里出来看到邢某乙走到邢某甲新建的房大门东侧,邢某甲从他家大门出来,手里掂了一把菜刀,就朝邢某乙头上砍,接着邢某乙的老婆黄XX也过去,见邢某乙头上脸上净是血,就去拉邢某甲,我见邢某甲又朝黄XX身上乱砍,黄XX头上也流了很多血,他们两口与邢某甲撕扯,邢某甲的老婆韦XX也从家出来,黄XX和韦XX撕扯了几下,撕扯到邢某甲家的院里,这时我见邢某乙的脸上、身上都是血,他把邢某甲的刀夺过来,邢某甲就往东跑,邢某乙在后面追了几步不知刀咋掉到地上,邢某乙把刀拾起来,又追邢某甲了几步就不追了。

6、证人黄XX证言:2009年8月31日上午,我领着我女儿在街上玩,我走到邢某甲家东边时,看到邢某乙头上都是血,黄XX在一旁拉拽着邢某甲,邢某甲手里掂着一把刀,邢某乙、黄XX与邢某甲在一起撕扯着,我又见邢某甲掂刀朝黄XX头上砍了一刀,又朝黄XX身上乱砍几下,黄XX的头上也流了很多血。我女儿被吓哭了,我就回家了。

7、证人刘XX证言:2009年8月31日上午我在邢某甲家干活,邢某乙夫妇说房子东北角的护砖光碰他家的牲口腿,邢某乙把砖跺了跺,当时邢某甲骂邢某乙了,邢某乙夫妇就进邢某甲家院里,他们三人在院里吵进来,我看见邢某甲、邢某乙、黄XX三个在夺刀,他们三个浑身是血,还在一块纠缠,一直连推带搡到院外面。到外面后邢某甲撒腿就跑,邢某乙掂刀追邢某甲,追了有十米左右,邢某乙在离邢某甲有两、三米远的地方,把刀扔出去,刚好扎到邢某甲的腰部,邢某甲跑了一两步刀才从邢某甲的腰部掉下来。邢某乙把刀捡回来,这时邢某甲老婆韦XX过来了,黄XX把韦XX按在地上,邢某乙夫妇打韦XX了一顿。

8、许昌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邢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

9、许昌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10、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等情况。

11、医疗费票据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甲住院花费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乙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辩解其行为是正当防卫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核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甲的物质损失为医疗费4185.68元、误工费19天×12元=228元、护理费19天×12元=228元、营养费19天×10元=190元、生活补助费19天×10元=190元,以上费用共计5021.6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邢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甲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5021.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保建

审判员杨合庆

审判员朱纪坤

二O一O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史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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