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人陈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何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陈某为被申请人何某甲的监护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酉法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陈某,女,X年X月X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居民,住(略),系被申请人之妻。

被申请人何某甲,男,X年X月X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居民,住(略),系申请人之夫。

指定代理人何某乙,曾用名何某荣,男,X年X月X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土家族,农民,住(略),系被申请人之父。

指定代理人石某某,女,X年X月X日生,苗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系被申请人之母。

委托代理人何某民,重庆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重庆市武隆县人,现住(略)-X号。

申请人陈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何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陈某为被申请人何某甲的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何某甲系夫妻关系。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07年2月19日因被人殴打致伤在送往医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脑外伤伴植物状态。现被申请人饮食、翻身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右侧偏瘫卧床不起,日常生活全靠家人照料护理维持生命。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经重庆市酉阳司法鉴定所检查被申请人呈醒觉昏迷状态右侧卧位于床上,双眼凝视,不能言语,清瘦及痛苦病容,流汁鼻饲,保留导尿,左侧上下肢不能作有目的、意识活动,对外界刺激如声、光反应极差或消失,不能坐位和思维能力丧失。2007年6月15日鉴定何某甲为脑外伤伴植物状态Ⅰ级伤残。通过庭审举证、质证,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呈植物状态,目前认知能力丧失,无意识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何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陈某为何某甲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冉儒廷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芸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